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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富药业:投资管理制度(2014年9月)2014-09-30  

						                                           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ANGZH OU XINFU PHARMACEUTICAL CO.,LTD.




              投资管理制度




           (二 O 一四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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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
及实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述及的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
债券等有价方式向其他单位、子(分)公司及公司自身建设的投资,法律形式上
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设立其他经营实体、受让股权、认购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四条 公司净资产值的确定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参照股份
公司动态财务资料得出。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事务原则上应由董事会决策并授权实施,但不排除本制度中规
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或可由董事长决策并实施的情形。
    第六条 董事长决定单次投资额不足公司总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3%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投资。单次投资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一律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可决策并授权实施的投资应具备如下情形之一:
      1.年度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30%和公司
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50%的投资;
      2.    公司总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3.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策的情形,但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的;
         4.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策的情形,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交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的。
    第八条 董事会依照本制度规定决议实施某项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
日起 2 日内将该事宜相关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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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依本制度的规定审议认为应当交股东大会决策的投资事宜
应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于次日通知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决策并授权实施的对外投资应具备如下情形之一:
     1.超过董事会可决策的投资范围的;
     2.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决策的情形,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决策的情形,但股东大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应当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第十一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不得懈怠履行披露或通知义务。
          第十二条    投资的事宜若涉及关联交易,则应符合并交叉适用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事宜的表决
       第十三条      投资的表决及授权实施除依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要求外,应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关于会议程序、有效表决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事宜的表决应以促使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准
   则。
       第十五条      投资事宜若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联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
   关联股东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在对外投资事宜的表决中,应当要求具
   备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的独立董事对重大投资发表独立、公允意见,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可就该投资事宜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投资效用聘请专业机构
   提供建议,其间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违背本制度的权限规定所实施或已决定实施的投资,归于
   无效;若该投资已实施并经司法、仲裁程序审查被认为应当履行的,则相关
   人员应对由之引致的损害向公司或股东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有关投资的事宜,且自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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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过之日起,便视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补充。
    第二十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列明之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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