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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改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2014-09-30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改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请,就公司关于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聘请的2014 年度审计服务机
构改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具有合理理由,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1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等规则的有关规定。
    4、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同意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改聘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汪    钊                刘梅娟




                                                        20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