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富药业: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9-30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4
年9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并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公司注册名称”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我们认为本次修
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及增补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将董事会人数调整为8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提名程先锋先生、周本余先生、曹仕美先生、叶依群先生为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同意提名张克坚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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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改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和
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1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等规则的有关规定。
3、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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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汪 钊 刘梅娟
201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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