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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富药业: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11-08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
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议案。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
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2、本次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聘任程先锋先生为总经理,许国汉先生为副总经理。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
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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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批准之
日起(即2014年11月7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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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梅娟              汪   钊             张克坚




                                                       201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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