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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富药业: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08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4-085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第一项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2014年11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
月7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下午3:00时,结束时间为2014年11月7
日下午3: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
交叉口亿帆生物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先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杭州鑫富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228,97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028%。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228,681,7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3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6,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7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其中参加
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869,63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8,974,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5%;反对 3,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866,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83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974,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5%;反对 3,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866,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83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974,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5%;反对 3,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866,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83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974,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5%;反对 3,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866,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83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974,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5%;反对 3,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866,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83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炜、程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鑫富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