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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鑫富:子(分)公司管理制度目录(2015年8月)2015-08-25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X INFU PHARMACEUTICAL CO.,LTD.




   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二 O 一五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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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公司治理 ............................................................................................. 2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 4

第四章   财务管理 ............................................................................................. 6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8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 9

第七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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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子(分)
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分)公司业务符合本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
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亿帆鑫富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分)公司系指本公司投资开办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公司,
或者持有的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实际控制的公司;所称分公司是指本公司投资注
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分)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针
对公司治理、经营活动、投资决策、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
规范运作,以进一步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对子(分)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
过子公司自身的权力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对分公司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管
理。同时,负有对子(分)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分)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同时,应当执行本公司对子(分)公司的各项制度
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或下设分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

照本制度,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分)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

督。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七条 子(分)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据《公司法》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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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报本公司审查备案。
       第八条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董事会,但应依法设立执行董事、
监事;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本公司依
据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委派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
和子公司章程关于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全资子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本公司委派;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本公司提名并提请子公司的董事会
任命和解聘;分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本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公司上述
委派人员必须对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正确行使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本
公司授权行使权力,确保子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 本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责:
    1、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4、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6、定期或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本公司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7、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按规定程序
提请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8、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本公司和任职子(分)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任职子(分)公司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分)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任何形式占用任职子(分)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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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委派担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
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第十四条 子(分)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
与监督,对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子(分)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
益分配、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子(分)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
营业绩、财务状况、营销采购、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信息,以便本
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子(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
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
定和本公司经营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子(分)公司的经营目标
及发展规划必须满足本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以确保本公司总目
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十八条 子(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
接受本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分)公司业务特
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分)公司下达年度产量、业务总收入、利润等经
济指标,由子(分)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后,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子
公司还需提交自身有权机构批准,同时报本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子(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每月向本公司报告子(分)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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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有关协议的履行、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运用和企业盈
亏等情况,及时提交财务报表。子(分)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
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
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接受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其人事管理方面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的管
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
目进行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并向本公司提交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经本公
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务原则上都由本公司投资管理中心负
责,子公司配合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可行性方案经本公司董事长
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等规定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1、控股子公司
    (1)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2)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3)通过 ERP 办公系统,经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报本公司总经理
审批,同时知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4)控股子公司需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会议结束后将会议
材料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控股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
业报告,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如需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必需提交
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2、全资子公司
    (1)全资子公司配合本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和可行性
论证。
    (2)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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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本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
书。如需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必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
    全资子公司如设有董事会的,参照控股子公司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子公司应按审批内容实施,不得
随意进行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流程进行申请。子公司应每月
向本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业务部门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
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测算与风险评估,未达到预期或
出现重大损失的,应立即向本公司总经理进行书面报告,同时知会本公司董事会
秘书。子公司的书面报告应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及调整方案。
    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本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除专业投资公司外)原则上不进行委托理财、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须进行该等
投资活动前,需提请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管理和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本公司和子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子(分)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
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
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
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三十一条 子(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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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
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子(分)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子(分)公司应按要求执行本公司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
备的各项规定,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2、子(分)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3、子(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
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可以为全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及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
见;同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本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本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分公司、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
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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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兼顾公司长远发展目
标和经营规划,制定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政策。子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
必须由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盈利情况、资金供给情况
和经营发展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各子公司每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其合并报表口径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三十八条 子(分)公司应当履行提供以下信息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本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分)公司董事、经理或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
内幕信息;
    4、子(分)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
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5、子(分)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分)公司领导签字、
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 子(分)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结束后一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子(分)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
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四十一条 子(分)公司在实施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
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
本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子(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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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额银行退票;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环保、生产安全事故);
    6、重大行政处罚;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适用于子(分)公司。
    第四十四条 子(分)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提供信息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
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分)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的审计工作,审计内容主
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关联交易审计、制
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七条 子(分)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全力配合本公司的审计
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审计部对子(分)公司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本公司总经
理审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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