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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鑫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5年8月)2015-08-25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X INFU PHARMACEUTICAL CO.,LTD.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 O 一五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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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
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目前仅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
和套利交易。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
       第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
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审计委员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易行为,
所涉及的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此范围
的累计金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
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 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 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审计总监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人
民币汇率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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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制订人民
币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计划,经总经理同意,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四)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
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五) 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管理中心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
交割期限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六)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
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
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九)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在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
总经理和审计部。
    (十) 公司审计部应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
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出现
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管理中心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公司总经理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
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交易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
理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值
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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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措施等;
    (三) 保荐机构应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是否
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四)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
亏损或者潜亏占上市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省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亦须按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九章 修订历史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在 2009 年 4 月首次制订发布,在 2015 年 8 月进行第一次换版
修订,为 B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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