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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鑫富:财务会计制度(2015年8月)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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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X INFU PHARMACEUTICAL CO.,LTD.




           财务会计制度

     (二 O 一五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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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财务部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所需遵循工作准则的控制与
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各级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并
受其约束。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公司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公司的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以便于理解、检查和使用。
    第六条 会计期间一律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
或即期市场中间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期末,对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算
为人民币金额,并将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与相对应的记账人民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与购建固定资本有关且在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的,计入有关固定资本的
购建成本;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关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财务
费用。
    第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条 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比性,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
项,应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
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
策。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 公司流动资产是指一个营业周期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各种存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六条 公司各核算单位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账,涉及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编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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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如有外币存款,应分别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
 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
 制调节表相符;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
 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应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
 用。
     第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或费用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
 行明细账核算,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按账龄分析
 法计提,根据债务单位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确定坏账提取比例为: 账龄 1 年(含 1 年,以
 下类推)以内的,按其余额的 5%计提;账龄在 1-2 年的,按其余额的 15%计提;账龄在 2-3 年的,
 按其余额的 50%计提;账龄在 3 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 100%计提。
    (一)坏账的确认标准为:
        1、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
    (二)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并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公司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从二级市
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
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交易性金融资产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近期采用短期
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不包括有效套期工具及财务担保合同等衍生工具。
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持有的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第十九条 存货包括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
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二十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并已验收入库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原材料采用
加权平均法计价;入库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按实际生产成本核算,发出产成品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领用低值易耗品按一次摊销法摊销。生产领用的包装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存货数量的盘存方法采用永续盘存制。
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
分,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
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
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四章 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二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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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或现金股利,应计入投资收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将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将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第二十三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
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
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确认为应收项目。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实际利率应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
   (四)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根据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
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
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
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公
司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及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分别成本、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
当期损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
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使用、不需用的
机器设备。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
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
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有差异的,应调
整。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其成本的,应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应按期末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
计期间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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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确定
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率)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40               5            4.75-2.375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        10             0-5          10-9.5
       机器设备              5-15               5            19.00-6.33
       辅助设备              3-5                5            31.67-19.00
       运输工具              4-10               5            23.75-9.50
       办公及电子设备        3-5                5            31.67-19.00
       安全设备              1                  0             0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期末,存在
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在建工程减值
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二)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
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一)无形资产按初始成本入账。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按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
出划分,研究阶段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其自身存在市场,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等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
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6、无形资产应于取得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予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应
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按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摊销;
   2、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应综合各种因素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
期限,并按期摊消。
   3、按上述(2)仍无法合理确定使用寿命的,该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如果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
入当期管理费用。
   (三)期末检查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按单项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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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章 负债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企业。负债的确认条件:
   (一)与该业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九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三十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
款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一条 交易性金融负债:主要是指公司为了近期内回购而承当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
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近期采用短期
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不包括有效套期工具及财务担保合同等衍生工具。
    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持有的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
    第三十二条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
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
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内利润
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
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
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
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计划等。
   (五)应付职工薪酬除辞退福利外,应按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成本、资产、当期损益,
辞退福利满足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应交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水利基金等。应交税费
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四条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
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所得税负债等。长期借款包括向多种机构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
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公司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
 其他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六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
 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十七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
 数额入账。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账。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
 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账。
    第三十八条 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投入但不能构成实收资本,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由所有者享
 有的资金,它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一般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股本溢价”,企业实际收到的股本大于注册资本的金额;
    (二)“其他资本公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
 取数记账。
   第四十条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
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四十二条 专项储备用于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
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第七章 期间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期间费用是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本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
接归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四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公司经费、辞退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
办费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社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一)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
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二)工会经费则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 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公司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
额不超过 2.5%以内按实际情况计提。
    第四十五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
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
资租赁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经营费用。
    第四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
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
他费用等。
                                    第八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
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八条 提供劳务
   (一)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
认劳务收入。
   (二)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的,在劳务合同的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
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为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第四十九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以及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使用权而形
成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上述收入的确定并应同时满足:
  (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条 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利润总额=营业
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第五十一条 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除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
附加、三项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加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利润。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以公允价值
变动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或损失。
    第五十二条 营业外收入(支出)是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支出)。营业外
收入(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损失)、债务重组利得(损
失)、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当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
不再提取;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第五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现金。
                                                                               财务会计制度
  (二)股票。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份股利,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所得税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有差异的,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
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
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
得税资产。
       第六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按照税法
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
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
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应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
       第六十四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所有者
权益。
                                          第十章 借款费用
       第六十五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及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予资
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七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开始。
   第六十八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未动用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
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一般借款,应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
款的资本化率,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金额不应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
息金额。
       第六十九条 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在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后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的辅助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资本化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应暂停借款费用
资本化;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停止资本化。
                                       第十一章 合并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制度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附注。
    第七十一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
会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是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抵销企业集
团内部经济业务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七十二条 合并利润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经营成
果的会计报表。它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利润表为基础,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
的影响,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七十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
流出量以及现金净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它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
础,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七十四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在一定会计期间所
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报表。它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抵销内部
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
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程序、方法,各方债权债务的处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
法院依法处理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宣告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二) 公司设立的宗旨根本无法实现;
 (三)股东会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其余三项规定宣告解散的,由股东大会在十五日内确定人选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第八十一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发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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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立即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尔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职工工资;
 (二)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
    第八十七条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
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八十八条 本公司涉及的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其中,资产是指作为过去事项
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
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八十九条 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九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
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二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
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三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四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五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
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六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
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还应制作附属明
细表。
   第九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六章 修订历史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在 2004 年首次制订发布,在 2006 年 12 月进行第一次换版修订,为 B0 版; 在
2015 年 8 月进行第二次换版修订,现为 C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