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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鑫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5-27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6-047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议案二《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上午9:00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2016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
26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
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
交叉口亿帆生物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先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亿帆鑫富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56,037,1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965 %。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655,704,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663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2,9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02 %。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685,2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8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保税区亿帆医药投资有限公
司收购 DHY & CO.,LTD53.8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5,844,24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06%;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92,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1,492,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912%;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192,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088%。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项议案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55,817,04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4%;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20,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1,465,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054%;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弃权 220,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946%。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炜、史山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