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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鑫富: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06-02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
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同时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亿
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以及未
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
信贷及债务融资环境等情况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可预期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来制定此规划。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在制定本规划的过
程中,既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也要
重视对于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完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第三条未来三年(2016 -201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应积极实行以现金分红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
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
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且公司当年有盈利,并且近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则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对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
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
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遵循“现金分红优先
于股票股利分红”的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
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
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
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
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及时、合理地进
行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股东回报规划
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论证股东回报规划预案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
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股东回报规划
预案。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
公开披露。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股东回报规划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股东回报
规划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
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回报规划预
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建议和监督。

   第五条调整既定股东回报规划的条件与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
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原因,并严格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执行原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因。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
规划调整方案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并需经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且独立董事、监事会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
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

   第六条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和股权、补充
流动资金等资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
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