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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财务管理制度(2016年10月)2016-10-27  

						                                  财务管理制度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财务管理制度




  (二 O 一六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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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及外单位涉及本公司财务活动人员所需遵循准则的控
制与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所有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并受其约束。公司各级财
务部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信息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并按月向公司财务部和企业行政主管领导提供财务分析报告,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
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全公司的财务主管机构。直属总经理领导,其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措
资金,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并负责对各子(分)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培训。
    第六条     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司下级财务机构负责人采取委派制,由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并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和同级行政主管双重领导。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
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
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
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
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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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建立稽核制度,经办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
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总监复核。出纳人员不
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
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
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未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外借和供他人
翻阅。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
可离岗,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严重违反股东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事项,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
正无效的,应向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报告,请求处理。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可聘请中国注册
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股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二十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
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需担保
的,必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资金拆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活动。子公司对外投资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联营的,投资金额在
公司总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10%以下和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15%以内的,报经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投资金额在一年内不超过总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30%和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50%,须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凡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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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对子(分)公司的资金实行预算控制。其资金使用计划经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新增银行贷款(超过上年度期末银行借款总额)5000万以内的,报公司董事长批
准,新增贷款超过5000万元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分)公司未经总部批准同意不得自行融资。
    第二十五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出纳工作人
员无故不得超过现金库存定额,特殊情况超过时,应先经财务总监和子(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否则超过
现金库存定额,发生事故损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公
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使用,授权分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
私存,严禁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各子(分)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月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相关领导和
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应收账款的收回责任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对于
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在20万元(含)以内,经逐级
审核后报分管副总审批;20万元-100万元(含)以内,经逐级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100万元—300万
元(含)以内,经逐级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20%以内的,经逐级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超过以上限额的,经逐级
审核,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存货的管理:财务在年度终了前必须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
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在20万元(含)以内,经逐
级审核后报分管副总审批;20万元-100万元(含)以内,经逐级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100万元—300
万元(含)以内,经逐级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20%以内的,经逐级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超过以上限额的,经逐
级审核,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子(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货物出
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
    第三十条     对于子(分)公司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提请公司审计部进行专项审计,依审计
结论报经公司批准后处理。


                                      第五章     非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购置、修理、设备改造等,必须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批。50万元(含)
以内由分管副总审批;30万元-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300万元以上公司总资产(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10%以下和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15%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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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以上限额且一年内不超过总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30%和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50%的

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以上公司董事会权限的报股东大会审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20万
元(含)以内,经逐级审核后报分管副总审批;20万元-100万元(含)以内,经逐级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
审批;100万元—300万元(含)以内,经逐级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20%以内的,经逐级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超过以上限额的,经逐级审核,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子(分)公司租赁、外借、处理固定资产,按以上标准审批,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
入账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公司的在建工程预决算,必须经公司审计部审计。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有违
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子(分)公司产品价格的调整,要向事业部提出申请,说明调
价的合理原因,并经事业部的采购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调价申请要留存备查。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计划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制度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公司的各项费用报销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实施。
    (二)各子(分)公司的各项费用报销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三十七条   每月还应报送财务分析。财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利润实现和税收情况、资产状况分析、
现金流量分析、经营情况分析、项目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
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应根据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的要求每月编制现金收支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应交实缴税金表、编
制主要商品产品成本明细表及商品产品销售毛利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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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子(分)公司财务的业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建立、
  健全,检查制度的执行、会计工作的规范。公司审计部负责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子(分)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凡触犯法律的,将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以发文或其他形式予以补充。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十章 修订历史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在2003年首次制订发布,在2006年12月进行第一次换版修订,为B0版;在2015年
8月进行第二次换版修订,为C0版;在2016年10月进行第三次换版修订,现为DO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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