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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16年10月)2016-10-27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二 O 一六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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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
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
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各自关于资
产减值准备的管理细则。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
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
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
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提取办法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提取办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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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造成金融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
的,公司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
       (二)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办法
       1、坏账准备确认标准
       月度期末财务部门对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
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
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将这些应收款项组合按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
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1)账龄分析法
    财务部门每月末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其账龄进行分析,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
备。
    账 龄 计 提 比 例(%)
    账龄在1年(含1年)以内的提取比例为5%;
       账龄在1-2年(含2年)的提取比例为15%;
       账龄在2-3年(含3年)的提取比例为50%;
       账龄在3年以上的提取比例为100%。
       (2)单项分析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款项(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3)3年以上预付账款100%计提坏账准备。
    2、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公司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期末对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预付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计提坏账准备,与已提坏账准备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 款、预付账款,冲销其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以取得利息收益的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理财工具
投资。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比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提取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因存货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
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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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对会计期末存货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中库存商品、
在制品、外购商品按照单个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包装物按照
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提取的存货
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对相应长期股权投资提取减值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
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
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
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四)其他长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提取。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
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提取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提取。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
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提取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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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提取。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提取。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
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一)每期末销售部门对单项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并书
面向财务部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扣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财务
部每期末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二)每期末财务部门对单项超过30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
告,经财务总监审核。扣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财务部每期末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三)每期末财务部门对3年以上预付账款100%计提坏账准备,并报财务总监审批。
    (四)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下属的财务部(负责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无形资产),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负责外购商品、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工程
部门、设备动力部门、行政部门及信息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制造部门(负责在制品)
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年末根据资产盘点结果,以及市场价值对各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
值或可收回金额作出合理判断和估计,提出拟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减值依据。报财
务部门、审计部。
    (五)财务部门对资产的数据、减值的依据进行核实和收集,审计部对拟定的各项准备的提取方法、
比例和金额等进行核查,在征求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资产减值
准备提取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告。
    (六)各项减值准备提取方案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作出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审批权限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除正常账龄分析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外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年初至报告期
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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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净利润(即净
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100%以上。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对已提减值准备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设备动力部提交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资产报废、闲置处置申请,设备动力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经财务部、审计部、财务总监审核。由
财务部、审计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二)生产制造部和仓储部提交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资产核销资料,经技术部门鉴定
后,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核销数额和书面证据;
    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
过程。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四)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由公司管理层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若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做出专项说明并提供依据,
由公司审计部核实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或当年累计金额在250万元(含)以内的资产减值核销,由
董事会授权后由总经理审批。
    (二)单项金额在100-300万元(含)以内,或当年累计金额在250-1000万元(含)以内的资产减
值核销,经公司管理层办公会审议、董事长审批。
    (三)单项金额在300-1000万元(含)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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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内,或当年累计金额在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内的资产减值核销,经公司管理层办公会审
议、董事会审批,并报监事会审议。
    (四)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减值核销,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需将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的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计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关情况,当
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减值资产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终了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之一
的,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八章 修订历史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在2012年2月首次制订发布,在2015年8月进行第一次换版修订,为B0版;在2016
年10月进行第二次换版修订,现为CO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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