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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关于购买胰岛素类似物产品(Insulin Analogues)平台技术的公告2018-04-10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18-024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胰岛素类似物产品(Insulin Analogues)平台技术

                                 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鉴于药品研制的技术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各阶段研究
均具有风险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的“胰岛素类似物产品(Insulin Analogues)平
台技术”(以下简称“标的技术”)用于工业化生产门冬胰岛素(Insulin Aspart)、
赖脯胰岛素(Insulin Lispro)和甘精胰岛素(Insulin Glargine),目前未申请专
利保护,存在专利申请无法获取的可能性风险;

    2、公司取得标的技术后,仍需进行临床试验并申请药品上市,存在周期长,
研发投入大,每个阶段均可能存在因技术、临床试验、审评等因素无法顺利推
进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鉴于药品研制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若最终未能通过药品注册审批,可
直接影响到公司前期投入的回收和预期效益的实现。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让方”)于 2018 年 4 月
9 日与 SUMMITBIOTECK CO., LIMITED(以下简称“SUMMITBIOTECK 公
司”、“转让方”)签订了《专有技术转让协议》,SUMMITBIOTECK 公司将其
合法拥有的胰岛素类似物产品(Insulin Analogues)平台技术,以人民币 25,000
万元或等值的美元(含税)转让给公司。标的技术可用于生产门冬胰岛素(Insulin
Aspart)、赖脯胰岛素(Insulin Lispro)和甘精胰岛素(Insulin Glargine)(门冬胰
岛素、赖脯胰岛素和甘精胰岛素以下合称“项目产品”),公司受让标的技术并
开发项目产品,在获得 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
局)及 C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政策许可后,实现项目产品制
剂的上市销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
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技术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出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SUMMITBIOTECK CO., LIMITED
    公司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号:2662475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厦 37 层 3701-10 室;
    经营范围:以开展生物创新药的研发,特别是大分子生物药的研发及产业化
为主。
    主要股东:Biosummitech Co., Ltd.
    实际控制人:顾水康先生
    转让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次交易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先锋
    注册资本:120,697.4577 万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000725254155R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药物的研发、技术开发与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食
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高分子材料(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医用中间体的研发、
销售,包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指 SUMMITBIOTECK CO., LIMITED。
   受让方:指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技术:指工业化生产胰岛素类似物产品(Insulin Analogues)的平台技术;
   项目产品:指利用标的技术工业化生产出的门冬胰岛素(Insulin Aspart)、赖
脯胰岛素(Insulin Lispro)和甘精胰岛素(Insulin Glargine)。
   目的工厂:受让方指定的能够实现标的技术工业化生产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工厂。
   可行性评估技术验证:指转让方、受让方、目的工厂共同开展技术实施方案
中所列技术验证工作。
   技术验证得率:指在开展可行性评估技术验证时,在生产技术验证产品时所
取得的产品得率。
   鉴定机构: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关键信息: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关键
信息。
   完成日:指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第 1.7 条的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关键信息之日。

    (一)标的技术交付

    1.1 转让方应于收到第一期技术转让费后十(10)日内到达受让方指定的目
的工厂,与受让方、目的工厂共同开展技术实施方案中所列的技术验证工作。技
术验证产品的最终得率应达到和超过可行性评估技术验证开展之前目的工厂同
等规模条件下的生产得率。
    1.2 受让方应按照技术实施方案所列要求,在技术验证开始前完成实验室的
全部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安排、设备和化学试剂的准备工作。
    1.3 受让方应于技术验证完成并收到转让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费发
票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作为技术
验证费。
    1.4 受让方应于技术验证完成日后的二十(20)日内,对标的技术在受让方
指定的生产场地工业化生产出项目产品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若受让方确认标的技术和生产项目产品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
生产工艺、设备环境、技术条件等,确认可行,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则受让
方应于可行性评估技术验证完成日后的二十五(25)日内向转让方签发书面确认
函(下称“可行性确认函”);若受让方对标的技术的可行性存有质疑,则受让方
应于技术验证完成日后的二十五(25)日内向转让方提出书面异议(下称“可行
性异议函”);受让方未能于技术验证完成日后的二十五(25)日内向转让方签发
可行性确认函或可行性异议函,则应视为受让方于技术验证完成日后的二十五
(25)日期限届满之日确认标的技术的可行性。
    1.5 转让方应于收到第三期技术转让费后五(5)日内,根据生产场地的生产
环境及设备改造情况,按照技术实施方案,向受让方及目的工厂提供三批试生产
所需的技术信息。受让方应按照技术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对目的工厂的设备开
展改造和原材料采购。在目的工厂的设备改造及原材料采购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前
提下,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达到或超过双方约定的产品的得率。
    1.6 双方确认三批次项目产品的质量均符合第 1.5 项下的产品得率和试生产
标准(下称“达标”)后,应共同签发书面确认函(下称“试生产合格确认函”)。
若双方无法就项目产品是否达标达成一致的,则双方应于一方提出项目产品达标
主张后十(10)日内共同聘请鉴定机构就项目产品是否达标进行鉴定,并以该鉴
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失败的一方支付。
    1.7 转让方应于收到第四期技术转让费后五(5)日内,向受让方提供技术实
施方案所列的关键信息。
    1.8 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在目的工厂及时开展项目产品的注册申报相关的技
术服务。
    1.9 双方确认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第 1.7 条的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关键
信息之日起,标的技术的所有权应由受让方享有。
    (二)转让对价及支付

    2.1 双方同意,本次技术转让的技术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或等值的
美元(含税)。如以美元支付,各期的汇率应以该期实际支付日中国人民银行上
午九点十五分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受让方可指定其下属公司作为支付主体进
行该技术转让费用的支付。
    2.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受让方应按以下安排分五期向转让方支付转让
对价:
    2.2.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且受让方收到转让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
费发票后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下称“第一期技术转让费”);
    2.2.2 在技术验证完成后并且受让方收到转让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
费发票后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500
万元。(下称“第二期技术转让费”);
    2.2.3 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签发的可行性确认函或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 1.4
条的约定被视为确认标的技术可行性后,并且受让方收到转让方开具的符合要求
的技术转让费发票后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5,900 万
元(下称“第三期技术转让费”);
    2.2.4 在双方签发试生产合格确认函或鉴定机构作出项目产品达标的结论
后,并且受让方收到转让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费发票后十(10)个工作
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10,000 万元(下称“第四期技术转让费”);
    2.2.5 在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就第一个项目产品成功完成为了药品上市申报而
开展的所有临床试验并决定向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如
EMA、FDA 和 CFDA)申请注册后,并且受让方收到转让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
技术转让费发票后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技术转让费
人民币 8,500 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者双方另行约定。
    2.2.6 转让方应在达到每笔技术转让费付款条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
具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费发票。
  (三)陈述、保证与承诺

    3.1 转让方特此向受让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3.1.1 转让方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拥有全部权
力、权利和授权以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3.1.2 转让方不受任何会干涉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合同所约
束,并且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或同意或声称转让或许可对标的技术的任何
权利或权益;
    3.1.3 转让方对标的技术的转让和受让方对标的技术的使用均不会干扰、侵
犯、侵占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
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或人身权发生抵触;
    3.1.4 标的技术以及转让方对标的技术的所有权或任何权利或权益的有效性
不是任何当前的、未决的或威胁提出的质疑、权利主张或程序的对象,也未曾是
任何质疑、权利主张或程序的对象,而且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任何上述质疑、
权利主张或程序的事实或事宜;
    3.1.5 标的技术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质押、担保、应付未付费用及任何性
质的第三方的权利主张;
    3.1.6 在受让方的生产场地、设备、原料供应及试制工艺达到转让方要求且
生产场地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转让方提供的设备改造及试生产方案的前提下,转
让方保证采用标的技术生产的项目产品的得率可以达到或超过本协议之技术实
施方案中所约定的产品得率;
    3.1.7 转让方承诺,在本次专有技术转让前,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专有
技术有关的信息与资料。

    3.2 受让方特此向转让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3.2.1 受让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拥有全部权
力、权利和授权以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3.2.2 受让方和指定的生产场地应建立合法的生产合作合同,其指定的生产
场地具有业务经营必要的许可和证照;
    3.2.3 受让方将按照技术实施方案的约定要求,促使指定的实验室、生产场
地在不实质性影响生产场地正常生产业务的前提下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建议改造
生产场地和生产工艺、采购相关的原材料和设备,并确保生产场地的工作人员严
格执行转让方提供的设备改造及试生产方案。
    3.2.4 本合同签订以后,除非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
何方式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但是转让方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与其他方合作的项目除外。

    3.3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在相关法律允许范围内,任何一方均不对另
一方作其他任何类型的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药品认证
    4.1 在受让方对项目产品进行药品研发和申报过程中,转让方应根据受让方
及欧盟(EMA)、中国(CFDA)以及美国(FDA)法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
术支持。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在目的工厂建立项目产品的质量控制、制剂研发和
药品注册申报团队,该团队应由受让方/目的工厂聘请和组建。上述各团队的组
建不应晚于根据本协议 1.5 条款的约定,开展三批次项目产品试生产之时。
    4.2 在本协议涵盖的范围内,转让方有义务为受让方提供符合欧盟(EMA)、
中国(CFDA)以及美国(FDA)地区的相关药品申报、审批要求的相关技术资
料,并协助受让方开展项目产品的申报工作。
    4.3 为免生疑义,双方特此确认,项目产品的药品认证的完成不构成受让方
在本协议项下任何及全部技术转让费支付的先决条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如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受让方及其关联方、目的工厂及其关联方不应
开展基于标的技术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技术转让的三项产品)的研发、
药品申报、生产和销售。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受让方所属上市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之日起
生效,并自双方履行完毕合同起自动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1、胰岛素市场情况介绍
    (1)市场概况与竞争格局
    糖尿病是一种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或外周组织对胰岛素不敏感引起的代谢
性疾病,以持续的高血糖状态为特征,并可能引起各种组织、脏器的长期损害、
功能不全或衰竭。根据国际糖尿病联盟(IDF)发布的第 8 版《糖尿病概览》 (IDF
DIABETES ATALAS),2017 年全球 20-79 岁人群中有大约 4.5 亿人患有糖尿病(患
病率 8.8%)。IDF 预测,如果不加干预,2045 年全球糖尿病患者可能达到 6.3 亿
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估计,高血糖将可能成为全球导致过早死亡的第
三大危险因素。中国拥有全球 1/4 的糖尿病患者,数量超过 1 亿人,每年超过 100
万人死于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庞大的糖尿病患者人群,意味着巨大的糖尿病药物市场需求。据 IMS 统计,
2016 年全球糖尿病药物市场超过 650 亿美元,仅次于抗肿瘤药物,胰岛素产品
约占糖尿病药物市场 56%的份额。2011 至 2016 年,全球胰岛素及胰岛素类似物
产品市场复合增长率约 15%。数据显示,美国地区胰岛素及胰岛素类似物市场规
模在 2016 年达到 280 亿美元,占据全球超过 70%的市场份额。欧洲地区的胰岛
素及胰岛素类似物的市场规模在 2016 年超过 40 亿美元。中国胰岛素及胰岛素类
似物市场规模约 180 亿元,占中国糖尿病药物市场 42%。相较于中国巨大的糖尿
病人群,其胰岛素产品的市场规模占全球比例不足 10%,未来增长空间巨大。
    在临床应用方面,第一代胰岛素(动物源胰岛素)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代(重组人胰岛素)和第三代胰岛素是临床治疗的主要品种。相较于第二代
胰岛素,第三代胰岛素产品具有注射时间更灵活、起效更快,能显著降低低血糖
风险的优势,给患者带来更大的便利性,提高了患者的依从性。IMS 数据显示,
2016 年,第三代胰岛素已经占据全球胰岛素 8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中,甘精
胰岛素、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为主要产品,在全球第三代胰岛素中合计占据
80%的市场份额,换言之,上述三个第三代胰岛素产品总计占据了全球胰岛素和
胰岛素类似物约 65%的市场份额。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胰岛素及胰岛素类似物市场,第三代胰岛素比例已经超
过 80%。三代胰岛素在欧洲胰岛素市场中,也同样占据了 80%的市场份额。在
中国,第三代胰岛素的市场份额也已经从 2011 年的 40%稳步提升到 2016 年的约
50%,未来仍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甘精胰岛素(Insulin Glargine)由法国赛诺菲公司研发,属长效重组人胰岛
素类似物。2016 年甘精胰岛素全球销售额约 125 亿美元,占全球胰岛素市场份
额的三分之一,是当今销售额最大的胰岛素品种,2011-2016 年全球销售额复合
增长率 17%。甘精胰岛素 2016 年在美国地区的销售额已经接近 100 亿美元,约
占甘精胰岛素全球市场份额的 78%,在欧洲国家的销售额达到 13.7 亿美元,占
甘精胰岛素全球市场的 11%,在中国销售额接近 30 亿元,赛诺菲的来得时占
据 62%的市场份额。美国、欧洲和中国合计占据了甘精胰岛素全球市场份额的
91%。甘精胰岛素类似物产品在美国、欧洲和中国地区上市与开发状态具体如下:
   市场                 企业名称               产品/商品名称        开发状态

                         赛诺菲              Lantus             批准上市(2000)

                          礼来               Basaglar           批注上市(2015)

                                                                条 件 性 批 准
                          默克               Lusduna
美国                                                            (2017)

                         Mylan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上市申请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III 期临床研究

                      Wockhardt Ltd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I 期临床研究

                         赛诺菲              Lantus             批准上市(2000)

                          礼来               Abasaglar          批准上市(2014)
欧洲
                          默克               Lusduna            批准上市(2017)

                         Mylan               Semglee            上市申请

                         赛诺菲              来得时             批准上市(2003)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秀霖             批准上市(2005)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批准上市(2017)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上市申请

                        礼来公司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批准临床
中国
              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批准临床

                  宜昌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批准临床

                辽宁博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批准临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批准临床

              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企业撤回



       门冬胰岛素(Insulin Aspart)由丹麦诺和诺德公司研发,该产品为速效、短
效的重组人胰岛素类似物,餐前即刻注射,迅速起效、作用时间短。2016 年,
门冬胰岛素和预混门冬胰岛素全球销售额约 81 亿美元,占全球胰岛素市场份额
的 21%,2011-2016 年复合增长率 12%。门冬胰岛素和预混门冬胰岛素 2016 年
在美国地区的销售额 58 亿美元,约占其全球市场份额的 72%,在欧洲地区的销
 售额为 10.6 亿美元,约占其全球市场份额的 12%。2016 年,门冬胰岛素在中国
 市场销售额超过 40 亿元。门冬胰岛素类似物产品在美国、欧洲和中国地区上市
 与开发状态具体如下:
 市场              企业名称               产品/商品名称          开发状态

                                   NovoLog                   批准上市(2001)
          诺和诺德
美国                               NovoMix                   批注上市(2007)

          赛诺菲                   门冬胰岛素注射液          III 期临床研究

                                   NovoRapid                 批准上市(1999)
          诺和诺德
欧洲                               NovoMix                   批准上市(2000)

          赛诺菲                   门冬胰岛素注射液          III 期临床研究

                                   诺和锐                    批准上市(2002)

          诺和诺德                 诺和锐 30                 批准上市(2004)

                                   诺和锐 50                 批准上市(2012)

                                   门冬胰岛素注射液          上市申请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门冬胰岛素 30 注射液      上市申请

                                   门冬胰岛素 50 注射液      批准临床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   门冬胰岛素注射液          上市申请

          司                       门冬胰岛素 30 注射液      上市申请

中国                               门冬胰岛素注射液          批准临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
                                   门冬胰岛素 30 注射液      批准临床
          司
                                   门冬胰岛素 50 注射液      批准临床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   门冬胰岛素注射液          批准临床

          有限公司                 门冬胰岛素 30 注射液      批准临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
                                   门冬胰岛素注射液          批准临床
          司

          辽宁博鳌生物制药有限公
                                   门冬胰岛素 30 注射液      临床申请
          司



        赖脯胰岛素(Insulin Lispro)由美国礼来公司研发,也属于速效、短效重组
 人胰岛素类似物。2016 年,赖脯胰岛素和预混赖脯胰岛素全球销售额 70 亿美元,
占全球胰岛素市场份额的 18.6%,2011-2016 年全球销售额复合增长率 19%。根
据 IMS 数据,赖脯胰岛素和预混赖脯胰岛素 2016 年在美国地区的销售额 58 亿
美元(预混赖脯胰岛素占 15%),占其全球市场份额的 83%。在欧洲地区的销售
额为 6.2 亿美元,约占其全球市场份额的 8.8%,在中国市场销售额约 10 亿元,
礼来公司占 97%。赖脯胰岛素类似物产品在美国、欧洲和中国地区上市与开发状
态具体如下:
市场          企业名称           产品/商品名称              开发状态

                            Humalog                    批准上市(1996)
       礼来
                            HumalogMIX                 批准上市(1999)

       赛诺菲               Admelog                    批准上市(2017)
美国
       Diasome Pharm        赖脯胰岛素肝靶向脂质体     II 期临床研究

       Perosphere           超速效赖脯胰胰岛素         II 期临床研究

       Valin Technologies   赖脯胰岛素                 I 期临床研究

                            Humalog                    批准上市(1996)
       礼来
                            HumalogMIX                 批准上市(1996)
欧洲
       赛诺菲               Insulin Lispro Sanofi      批准上市(2017)

       Adocia SAS           超速效赖脯胰岛素           II 期临床研究(德国)

                            优泌乐                     批准上市(2000)

       礼来                 优泌乐 25                  批准上市(2005)

                            优泌乐 50                  批准上市(2008)

                            速秀霖                     批准上市(2006)

                            速秀霖 25                  批准上市(2014)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   未批准
中国
       司                   合注射液(40R)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   批准临床

                            合注射液(50R)

                            重组赖脯胰岛素注射液       临床申请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   临床申请
       限公司
                            合注射液(25R)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   临床申请

                           合注射液(50R)

      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   重组赖脯胰岛素注射液       企业撤回

      份有限公司




   (2)标的技术优势
   由于第三代胰岛素产品的研发具有技术壁垒高、研发周期长、投资大等难点。
目前,仅有诺和诺德、赛诺菲和礼来三家原研公司成功的在全球市场推出了第三
代胰岛素产品。相较于巨大的胰岛素产品市场的需求,全球范围内仅有为数不多
的制药企业具有研发第三代胰岛素产品的能力,能够成功将第三代胰岛素产品推
向全球市场的很少。
   标的技术从基因构建、发酵及纯化等上下游工艺整合到大规模工业生产所需
的原辅料均为自主研发取得,其采用经过优化筛选的大肠杆菌作为生产菌株,经
发酵生产胰岛素及胰岛素类似物,可用于生产甘精胰岛素、赖脯胰岛素、门冬胰
岛素等多个品种,并在欧洲、美国及中国等主要市场进行临床试验,申报上市。
该技术还具有灵活的扩展性,可方便的用于其他胰岛素类似物产品(如地特胰岛
素等)的开发。
   标的技术采用的生产菌株,具有极强的抵御噬菌体的能力,可以防止发酵过
程中生产菌株被噬菌体感染这一重大隐患,对于产品的稳定性有极大帮助。标的
技术具有目标蛋白的高表达特性,可以大幅增加单位体积发酵液中目标蛋白的表
达量。标的技术同时优化了发酵流程,增强了工艺稳定性,对于发酵过程中使用
的水、氮源物质、碳源物质等无特殊工艺要求;同时,发酵过程也无需添加特殊
引物,大幅度增加了生产效率,减少相应的生产成本。在质量方面,标的技术拥
有独特的蛋白纯化工艺,保证了产品的高质量。在生产成本控制方面,整个生产
过程中需要用到的贵重化学品全部可以由标的技术自行生产、内部消化成本,同
时由于其发酵得率较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采用标的
技术,现有目前工厂生产设施无需进行重大改造,即可在短时间内形成批量生产
包括甘精胰岛素、赖脯胰岛素、门冬胰岛素等在内的多个胰岛素类似物的能力。

   2、对公司的影响
    在保持及强化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实现“整合、创新与国际化”是公司中长期
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围绕大分子生物药、高端化药及特色中药等重点发展领域,
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及技术买断等方式不断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实现
转型升级。
    公司此次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胰岛素类似物产品(Insulin Analogues)平台
技术用于开发生产的第三代胰岛素门冬胰岛素(Insulin Aspart)、赖脯胰岛素
(Insulin Lispro)和甘精胰岛素(Insulin Glargine)等产品,从而切入糖尿病领
域,如能成功在全球范围内上市,将使公司同时具备三个第三代胰岛素产品以及
一个可持续开发其他胰岛素产品的技术和生产平台。在全球巨大市场的前提下,
使公司在中国和全球范围内迅速成为领先的具有完善糖尿病产品线的公司,长期
来看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并有利于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
能力,对公司的战略布局起到积极作用。
    公司此次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胰岛素类似物产品(Insulin Analogues)平台
技术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专有技术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