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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梅娟)2019-04-02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8年度,本人作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保持独立董事应有独立的
前提下,勤免尽责,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独立公正地行使独立董事的
职权,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18年,本人参加公司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其中现场会议1次、现场加通讯表决会议
1次,通讯表决会议6次,本人均亲自参加,无缺席情况。2018年度,本人对董事
会各项议案均无异议,都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3次,并在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3、出席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情况
    2018年度,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5次,其中现场会议1次、通讯表决会议4次;
召开提名委员会1次,本人均亲自参加以上会议,无缺席情况,对所有议案均认
真审议,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对
外担保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序号      发表时间                       具体事项                        意见类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事项、
 1       2018-03-27   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     同意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       2018-03-29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3       2018-05-15                                                        同意
                      意见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4       2018-05-25                                                        同意
                      立意见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5       2018-06-25                                                        同意
                      立意见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       2018-08-28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       同意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均为同意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①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
制审计等工作。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②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
行审计。
       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1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等规则的有关规定。
    ④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支持公司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的问题,拟以其个人信用或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总
额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且此次担保,公司无需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的行为构
成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赋予独立
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①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经认真核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为
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金额总额为人民币 162,262 万元,担
保总额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5.08%。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经核查,公司
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②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
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审计人员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
质和专业水平,我们未发现审计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
现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续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3)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能够得到较好执行,《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希望公司继续加
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强化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
    (4)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公司2017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5,103,508.11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1,728,567.19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353,011,451.24元,对所有者分配110,079,810.70元,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496,306,581.46元。
    公司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29,418,734.18元,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32,941,873.42元,2017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96,476,860.76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83,937,051.38元,对所有者分配110,079,810.70元,2017
年度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70,334,101.44元。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06,974,577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20,697,457.70
元;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
东回报规划》,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此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公司实际,有助于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
预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公司 2018 年度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
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
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
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
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同时,公司拟开展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
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项议案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
    (6)关于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该理财额
度可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循环使用,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事项。
    (7)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孙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辽宁圣元对沈阳澳华的吸收合并,有利于公司资源
整合、集中管理,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吸收合并事项。
    (8)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已经我们事前认
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解决了
公司银行借款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行为构成
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9)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补选张颖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审核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张颖霆先生具备董事任职资格,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
素质。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因此,同意补选张颖
霆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上对 《关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拟全面要约收购 SciGen Ltd.不低于 90%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全面要约收购 SciGen Ltd.不低于
90%的股份,有利于公司迅速借力 SciGen Ltd.已拥有的广泛的销售网络及对各个
国家法规的深刻了解,快速完成公司现有产品从中国区布局扩展到亚太地区的总
体布局及实施。借力 SciGen Ltd.在全球近 20 个国家或地区销售与推广生物类似
药尤其是重组型人胰岛素、重组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G-CSF)及注射用
重组人生长激素以及高端化药等产品的销售网络与渠道优势,使公司在包括亚太
地区、澳洲、中东和非洲等全球 20 多个国家或地区迅速成为具有完整的高端化
药及生物药产品销售与推广的公司,同时也将为公司后续产品取得上市销售资格
后快速进入市场获得战略先机,是公司实现药品制剂国际化战略的实质性进展的
一步,长期来看,将有利于公司拓展产品市场,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国际化的战略与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要约收购事项。
    (三)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上对《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行业发展特点、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作出的必要调整,变更后的项目发展方向仍属
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购 DHY&CO.,LTD53.80%
股权”项目变更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胰岛素类似物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上对《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
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68,5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批
准之日起(即 2018 年 6 月 25 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五)在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及以前发生累计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非全资企业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经认真核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的通知精神,报告期内没有发生
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53,925.75 万元,占期末归属上市公司
净资产的 7.90%;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49,195.82 万元,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
司及控股公司之间的担保,除此外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
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等情况。
    3、关于《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39,642,574.48 元,加
上期初未分配利润 2,496,306,581.46 元,2017 年度分红 120,697,457.70 元,期末
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 2,915,251,698.24 元,其中母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
962,858,189.18 元。
    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1,206,974,57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共计 362,092,373.10 元;不送红股,也不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相
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可以让公司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回报计划,我们同意《2018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8年,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主要
做了以下工作:
    2018年,本人主持召开了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内控制度执行等事宜,
并及时向董事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意见。本人对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也十分重
视,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和完善了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并认真审阅了公
司2017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2018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时督促公司2018
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得以有效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及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
了指导性意见,提高了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
    除此之外,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亲自参加了2018年召开的第一次提名
委员会会议,并对公司拟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等进
行认真审查后提交董事会。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专业工作优势,积极为公司献策,对
规范运作,治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8年,本人在公司工作的合计
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除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外,还经常利用参加董
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活动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
作人员交流,听取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多次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
及未来发展规划。此外,本人通过电话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
时刻关注政策环境、医药市场的变化及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
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18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
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广大
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作为会计专业人士,尤其注重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监督检查。每次定期报告披露前,本人均主持召开了审计委员会,认
真审议公司的财务报告,以确保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2、对年报编制、审计过程的监督
    本人在公司2017年年报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披露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及时掌
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本人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
员对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状况、投资活动、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汇报,与
公司财务负责人、年报审计师进行充分、有效沟通,了解掌握2017年度报告审计
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先后主持召开了两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沟通见面会,就审计关注重点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以
确保审计报告如期完成并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3、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事前进行认真审核,
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
决权。2018年,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以及
对股东会决议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项目投资
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参加了2017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
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
正、客观的判断,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另外本人也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
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期间,本人经常查看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信息,认真学习公司汇编的关于上市公司违
规警示案例、内幕交易案例、监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公司内控制度等资料。
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司
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六、其他事项
    2018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18年11月,因本人任期届满六年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
立董事之前,本人将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七、联系方式
    邮箱:liumeijuan@zafu.edu.cn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梅娟
                                                       2019 年 04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