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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02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04 月 01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

司章程》中涉及回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文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项、第(五)项、第(六)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三)本章程的修改;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五)股权激励计划;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
    (五)股权激励计划;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对公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惩事项;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对
事的过半数通过。                                 最低出席董事数或最低通过董事数另有规定者,从其
                                                 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4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