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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2-04-13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
              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本公司股东大会依
        第 1.1 条 为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司)股东大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依据《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1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作指引》)和《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第 4.1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2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

        第 6.7 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3                                                              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交易日且不多于 7 个交易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第 7.0 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出席。
4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的,视为出席。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 7.2 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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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第 7.6 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可在下列条件下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6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一)有合适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第 7.18 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
7   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
    较多者当选。                                         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累
     第 7.22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积投票制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深港通股票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8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的除外。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计为“弃权”。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第 8.8 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9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年。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
10   新增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
                                                        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
                                                        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
                                                        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11   新增                                               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
                                                        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
                                                        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 8.10 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
     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
12   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 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
     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 10.3 条 本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经公司股东 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13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效。
            注:因本制度增加、修改条款而致使原制度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制度条款引用的序号
            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