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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13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 O 二二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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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适用范围 ......................................................................................................... 3

第三章       职责................................................................................................................. 3

第四章       引用标准 ......................................................................................................... 4

第五章       待处理资产的范围与鉴定标准 ...................................................................... 4

第六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流程与职责 ........................................................................ 5

第七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方式 .................................................................................... 6

第八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 7

第九章 待处理资产的日常管理与核算 ........................................................................ 8

第十章 相关考核规定 ................................................................................................... 9

第十一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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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
置行为,明确待处理资产的界定范围,建立健全待处理资产的鉴定标准、处置程序
与权限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成立“公司盘点工作小组”,组织年度资产盘点,拟定资产盘点报告;
(二)评价各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效果;
(三)审核各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待处理资产处置方案。
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包括设备动力部门内、仓储部门、行政办公部门、信息部
等)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自管理资产的年度盘点和报告;
(二)负责各自管理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拟定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 技术部门、项目部门、质量检验部门等主要职责:
(一)审核确定待处理资产的性质;
(二)审核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六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审核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七条 总经理主要职责: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待处理资
产的年度处理结果;
(二)审核非授权范围内的待处理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审批权限审议待处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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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处置方案。


                             第四章   引用标准

第九条 使用本制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一)《企业会计准则》;
(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资产管理》;
(三)《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第五章   待处理资产的范围与鉴定标准

第十条     待处理资产的范围与类别
(1)待处理资产的范围
指经公司组织鉴定确属在以往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需
要或暂时不需要、或已无法使用、或无再利用价值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制品、
产成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资产。
(2)待处理资产的类别
依据待处理资产的形成原因与未来可利用性,将待处理资产分为积压、待报废、闲
置三类。
第十一条 待处理资产的鉴定标准
(一)存货类资产(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制品、产成品、库存商品)
(1)超过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资产;
(2)用户项目中止或变更,造成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积压;
(3)用户退货,造成的库存商品积压;
(4)产品技术、工艺的改进,造成的原储备材料的闲置和积压;
(5)特殊需要储备的物资或受订货起点限制而超量订购的物资,呆滞时间超过两年
以上,且不能调剂使用的物资;
(6)其他相关原因造成的,实质上已经构成积压的其他资产。
(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界定为待报废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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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
②固定资产的使用虽未超规定使用年限,但其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
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③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固定资产受到毁损或丢失,且无法弥补或修复以便继续使
用的;
④)因技术改造或更新替换出的旧设备不能再利用的;
⑤因公司业务流程再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淘汰的专用设备,不能改造利用的;
⑥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
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⑦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界定为闲置固定资产:
①使用率低或连续停止使用二年以上的设备;
②因公司业务流程再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淘汰的需调配或处理的闲置固定资
产或在建工程。


                 第六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流程与职责

第十二条 待处理资产的处置的流程
  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司通过综合运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
其占有或使用的资产进行注销、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等的活动。待处理资产的处置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其流程包括:
(一)资产盘点
公司每年对截止 12 月 31 日的所有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清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
月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对。
(二)待处理资产的认定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待处理资产鉴定标准和资产盘点结果,对各类待处理资产
进行认定、统计和汇总。
(三)待处理资产处置方案的拟定与审批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待处理资产处置方式以及实际状况,拟定待处理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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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待处理资产的处置与会计处理
(1)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处置方案,采取利库、回购、对外招标等方式进行处
置。
(2)财务部门依照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处置单据,做好会计处理。


                     第七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十三条   待处理资产的处置方式
对于年度资产盘点后确认的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具体处理方式为:
(一)超储或积压库存材料的处理
(1)超储或积压的库存材料处理由仓储部门负责,处理方式主要采用代用、改制、
回购、出售等。
(2)对代用、改制的超储或积压的库存材料由仓储部门组织公司相关技术部门进行
论证后,依据下达的代用、改制计划进行处理。
(3)对回购、出售的超储或积压的库存材料由采购部门寻找接受单位,经财务部门
确认处理价格后,签署合同后处理。
(二)积压在制品的处理
(1)积压的在制品处理由生产制造部门及各相关生产车间负责,处理方式主要采用
利库,出售等。
(2)对利库的积压在制品由生产制造部门及各相关生产车间、采购部门协调后,依
据由各层级分管副总下达的利库计划进行处理。
(3)对出售的积压在制品由生产部门及各相关生产车间优先在子公司内寻找接受单
位,经财务部门确认处理价格后,签署合同后处理。
(三)积压的库存商品处理
(1)积压的库存商品处理由各层级分管副总负责,处理方式主要采用利库、出售等。
(2)对利库的积压的库存商品由行政部门组织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协调后,依据分
管副总下达的利库计划进行处理;
(3)对出售积压的库存商品由各层级分管副总负责,优先在子公司内寻找接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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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务部门确认处理价格后,签署合同后进行处理。
(四)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
报废、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设备动力部门、采购部门负责实施,采取比价、招标
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如下:
(1)报废机器设备资产的处置,主要采取比价、招标等方式处置;
(2)闲置机器设备资产的处置,按照“优先在子公司范围内调剂”的原则执行,由
设备动力部门负责调查落实各公司需求,并经财务部门确认处理价格后,签署合同
后进行处理。对于在各公司范围内无法调剂的机器设备类资产,进行出售处置;
(3)报废拆除的房屋、建筑物资产处置按照固定资产报损相关程序办理。
(4)报废车辆资产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报废汽车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交售给车籍所在
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5)其它含有毒有害物资的报废设备由环保安全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环保
处置。


                    第八章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待处理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存货的处置
(1)采取利库处置方式的,由业务部门提出,由分管副总审批。
(2)采取回购、出售等方式的,由业务部门提出,财务部门审核,分管总经理审批。
(二)闲置、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闲置申请,设备动力部门组织项目部或技术部门、财务
部门、审计部进行鉴定,汇总鉴定结果并提出拟处置建议。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一)资产处置金额若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1)资产处置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资产处置损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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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处置金额若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资产处置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资产处置损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资产处置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授权
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章 待处理资产的日常管理与核算

第十六条 待处理资产的日常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盘点结果,对积压、待报废、
闲置资产实行专账管理,并划分专门区域实行定置管理。
(一)按照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建立各类积压、待报
废、闲置资产管理专账,每月登记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处置
金额和期末余额,并每月上报财务部。
(二)对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应划分专门区域或设置专门标识进行管理,日
常仓储管理严格按照物资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由于生产的产品或工艺淘汰闲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
理。
第十七条 待处理资产的核算
(一)利库资产的核算
依据生产管理部下达的利库计划,财务部做好相应的成本结转和会计处理。
(二)对外待处理资产的核算
(1)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助采购部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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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手续。
(2)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积压物资的出售 OA 流程,销售内勤依据合同规定
(出库单、运输单等收款凭证)开具发票。
(3)每月月底,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超储或积压物资库存明细表,连同超储
或积压物资处理凭据(合同、出库单等)等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做好相应的
收款、成本和资产结转,以及税金的计提。


                           第十章 相关考核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新增待处理资产的考核规定
对于在一个盘点年度内(即两次盘点期间)新增的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应
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司盘点工作小组应当依据年度盘点结果,分析新
增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形成的原因,计算造成的损失额,落实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并提出专题报告。
(一)由于客观原因,主要指用户项目下马、中途退货、无款提货、项目停建、
设计改图、使用替代新型材料等造成的新增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应当对新
增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进行专项分析评价。同时,对未建立相应预案而形成
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的相关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给予 200 元及以上的经济
处罚。
(二)由于主观原因,主要是盲目采购或人为因素等造成的新增积压、待报废、
闲置资产,应当对新增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进行专项分析评价,并追究相关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据实计算新增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给企业
造成的损失,按照损失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则上由责任部门和
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对于瞒报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的,按公司重大事项和重大差错纳入考
核范围。
(四)待处理资产处置的考核规定,对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处理的考核严格
按照资产盘点管理办法和公司关于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处置要求执行,财务
部门每季度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处理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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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考核建议。
(五) 未完成季度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处置计划的,给予各责任部门处罚 500
元,并连带部门负责人处罚 200 元;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计划的,对部门负责人加
倍处罚。年度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处置计划完成后,可由财务部门向分管副总
提出给予返还。
(六)积压、待报废、闲置资产处置依据不充分、不规范,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
要求责任部门限期改正,并给予责任部门处罚 500 元,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
直至整改完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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