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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O 二二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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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 1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20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 23

第六章 信息保密 ......................................................................................................... 24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26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27

第九章 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28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29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30

第十二章 附则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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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
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
息披露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最
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内容
应当一致。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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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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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
(或募集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
在证券发行前披露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书面说明,并经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同意后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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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弥补亏损的;
       (二)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
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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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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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
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
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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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
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二
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
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
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
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
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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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
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及其
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
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
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通过业务
专区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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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等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
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及关联交易,公司按照
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
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
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
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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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
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
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4)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
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
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
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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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将公司
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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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
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事宜。
    第五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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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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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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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处是信息披
露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相
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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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
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负责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
督职责。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
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
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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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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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将相关公告稿提交董事长签
字后披露;
    (三)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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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工作;各职能部门、事业部、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其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部门和人
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经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业务专区,经公
司复核或深交所审核通过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后,认为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及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立即提交董事长;
    (二)董事长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审核有关文件后,认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
披露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交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或豁免申请。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处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审
核签字;
    (三)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在深交所业务专区提交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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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秘书对业务专区申请进行复核或经深交所审核并通过;
    (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秘书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
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
行回复、报告。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
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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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制度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
会秘书处妥善保管。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10年。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2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
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
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
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
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
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述知情人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
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
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
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
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2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
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2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公司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及其它相关内容等。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合规审查后统筹
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同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外进行披露,
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统一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接待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并事先
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的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同时开通投资
者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予以回
复。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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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向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十九条 除遵循本章规定外,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还应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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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收到下列文件,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
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
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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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
完整,出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及时向浙江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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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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