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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3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二 O 二二年四月修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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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 4


第三章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提取办法................................................................. 5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程序 ................................................................................ 9


第五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 10


第六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审批权限 .......................................................................... 11


第七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 11


第八章 附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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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
性,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
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准则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
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
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包括信用减值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两类。
第四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
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预付账款、合同资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
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
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
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
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
成品、周转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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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付账款,是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
发生的一项债权。预付账款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等。
(四)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
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
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
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五)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
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
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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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提取办法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
目的提取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预期信用
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
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
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的因素包括: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
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
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
且有依据的信息。本公司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相关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一)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
之间差额的现值;
(二)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
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三)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
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公司对贷款承
诺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与其对该贷款承诺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致;
(四)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为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
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
间差额的现值;
(五)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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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之间的差额。
(六)对于购买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合理
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
按照三阶段分别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
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
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
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
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
具,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七)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
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其利息收入按照金融
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作为
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债务工具,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的同时调整其他综合收益。本公司
基于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八)对于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
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
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将该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应收
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下:

                  账龄                     应收款项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5
   1-2 年                                                        15
   2-3 年                                                        50
   3 年以上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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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
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
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
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
成本。
(九)预付账款、合同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同金融资产。
第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因存货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
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对会计期末存货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其中库存商品、在制品、外购商品按照单个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原材料、低值易
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包装物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
在原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对相应长期股权投资提取减值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
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
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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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长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长期投
资减值准备。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提取。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其
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提取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提取。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其
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提取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提取。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
作为资产组,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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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五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商誉
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每年年度终了先对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
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
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确认商誉的减值损
失。

(四)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
减记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
减值准备。

(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下属的财务部负责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负责外购商品、库存商品、原材料、
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研发部负责开发支出;工程部门、设备动力部门、行政部门
及信息部门分别负责所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制造部门负责在制品等。各单位
相关责任部门每季度末需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迹象或原减值
因素消失,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每年末根据资产盘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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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市场价值对各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作出合理判
断和估计,提出拟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减值依据,报财务部门、审
计部。

(二)财务部门对资产的数据、减值的依据进行核实和收集,审计部对拟定的各项准备
的提取方法、比例和金额等进行核查,在征求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告。

(三)各项减值准备提取方案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作出会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对已提减值准备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逐级提交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等资产报废、闲置处置申请,经财务部、审计部审核。由财务部、审计部会同
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报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
(二)资产使用部门或公司所属公司逐级提交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资
产核销资料,报财务部、审计部审核,由财务部、审计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
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报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核销数额和书面证据;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
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四)若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做出专项
说明并提供依据,由公司审计部核实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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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六章 资产减值计提及核销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
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
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
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或者核销资产,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或者
核销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七章 资产减值计提及核销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
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计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
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资产范围、
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对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
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还应当列表说明计提减值准
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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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等;
(四)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说明(如有);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六)深圳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提或者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进行说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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