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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财务会计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3  

                                                        财务会计制度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财务会计制度




  (二 O 二二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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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工作要求...................................................... 3

第三章 流动资产....................................................... 4

第四章 非流动资产..................................................... 6

第五章 负债.......................................................... 11

第六章 所有者权益.................................................... 13

第七章 期间费用...................................................... 14

第八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15

第九章 所得税........................................................ 17

第十章 借款费用...................................................... 17

第十一章 合并会计报表................................................ 18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19

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 20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22

第十五章 附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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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财务部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所需遵循
工作准则的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各级财务人员及相关人
员自觉遵守并受其约束。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公司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
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公司的会计档案,按照《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记
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录必须清晰,以便于理解、检查和使用。
    第六条 会计期间一律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
度。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外
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或即期市场中间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期末,对各种外币
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并将外币账户期末余额
折合为人民币金额与相对应的记账人民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汇
兑损益。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处置境外经营时,
将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
损益。
    第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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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比性,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
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
计估计确须变更的,依据变更事项的不同分类,除准则变更自动适用外,需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
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
用。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
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
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 公司流动资产是指一个营业周期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一般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合同资产、存货等。
       第十六条 公司各核算单位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账,涉及货币资金
 的收付业务,编制收付款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如有外币存
 款,应分别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
 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调节表相符;
 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
 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应作为汇
 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或费用种
 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账核算,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应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
 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
 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将该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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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5
                1-2 年                           15

                2-3 年                           50

                3 年以上                          100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
 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一)坏账的确认标准为:
    (1)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
    (二)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并冲销提取的
坏账准备。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
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
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分类为以摊余
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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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
资产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同一合同下的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
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
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
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具体为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按成
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
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一)存货的计量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并已验收入库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原材
料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入库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按实际生产成本核算,发出
产成品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领用低值易耗品按一次摊销法摊销。生产领用的包
装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二)存货数量的盘存方法采用永续盘存制。
    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的
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
货跌价准备;但对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
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
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四章 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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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
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
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
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
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非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
权投资,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
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3)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长期股权投资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分别成
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
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3)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
    第二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
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含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
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本公司对现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
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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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出租用建筑物采用与本公司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出租用土地使用权按与
无形资产相同的摊销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
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的折旧
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
大修理停用的设备;满足确认租赁资产条件的固定资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
设备。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
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
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
核,有差异的,应调整。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其成本的,应终止确认被替换部
分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应按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
年限和预计残值确定折旧率如下:

                                                                年折旧率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40 年       5%-10%       4.75-2.25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
                     年限平均法      10 年         5%-10%
       备                                                       9.50-9.00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5 年        5%-10%      19.00-6.00

                                                               31.67-18.0
    辅助设备         年限平均法      3-5 年        5%-10%
                                                                    0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4-10 年        5%-10%      23.75-9.00

办公设备及电子设                                               31.67-18.0
                     年限平均法      3-5 年        5%-10%
       备                                                           0
    安全设备         年限平均法       1年            0          4.7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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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
定资产。期末,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在建
工程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二)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
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一)初始计量。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
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1.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
   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 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即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
   4. 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
   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除外。
   (二) 后续计量。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
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本公司按
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 如果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公司按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使用权资
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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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形资产按初始成本入账。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按研究阶
 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划分,研究阶段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
 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其自身存在市场,内部使用的,能证
    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等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
 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6. 无形资产应于取得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予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按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
 权利的期限摊销;


    2. 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应综合各种因素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能为
    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
 期限,并按期摊消。
     3. 按上述(2)仍无法合理确定使用寿命的,该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
确定的无形资产。
     (1)如果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将该项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2)期末检查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按单项无形
 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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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
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的确认条件:
   (一)与该业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八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二十九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
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
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
额入账。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条 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
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
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
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
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
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第三十一条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
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
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
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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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
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内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
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
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
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计划等。
   (五)应付职工薪酬除辞退福利外,应按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成本、
资产、当期损益,辞退福利满足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应交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
税、城建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水
利基金等。应交税费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三条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
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租赁负债、长期应付款、递延收益、专项
应付款、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三十四条 长期借款包括向多种机构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区
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 租赁负债,公司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
值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公司按以下原则对租赁负债进
行后续计量:
    一、 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二、 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三、 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
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
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应当资本化的除外。周期性利率是指本公司对租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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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进行初始计量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因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或因租赁变更而
需按照修订后的折现率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时,公司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
率。
    四、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
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
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本公司
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
(2)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
(3)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
(4)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
(5)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使情况发生变化。


                           第六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
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专项
储备、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三十七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投
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
本入账。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账。
    第三十八条 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投入但不能构成实收资本,或从其他
来源取得,由所有者享有的资金,它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一般应当设置以下
明细科目:
   (一) “股本溢价”,企业实际收到的股本大于注册资本的金额;
   (二)“其他资本公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
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账。
       第四十条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 专项储备用于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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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
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
目反映。

       第四十二条 其他综合收益其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
 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其核算的内容包
 括,

 (一)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二)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
 得和损失。

 (三)其他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第七章 期间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期间费用是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本期发
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
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公司经费、辞退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
招待费、税金、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
询费、社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一)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
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二)工会经费则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 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公司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
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 8%以内按实际情况计提。
    第四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
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
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职工工资、
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经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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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生产
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
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八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四十六条 收入是指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
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
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
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
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
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
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
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本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
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三)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
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
下列迹象:
   (1)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
现时付款义务。
   (2)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
定所有权。
   (3)本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
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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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第四十七条 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
成部分。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费用。
    第四十八条 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除营
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研发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等,加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后的利润。
         其他收益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第四十九条 营业外收入(支出)是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
入(支出)。营业外收入(支出)包括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
赠利得、公益性捐赠支出、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盘
亏损失等。
   第五十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当法定公积金已达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不再提取;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现金。
  (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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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股利,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所得税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有差异的,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
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
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对递延
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
率计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
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应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
所得税,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章 借款费用


    第六十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
利息、辅助费用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
建或生产的,应予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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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开始。
   第六十三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未动用借款资金存入银行
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一般借款,应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
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
化金额不应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六十四条 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的,
应予资本化,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后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一般
借款的辅助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五条 资本化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连续超过三
个月的,应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
费用应停止资本化。


                       第十一章 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
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某一
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是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
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抵销企业集团内部经济业务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
影响,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六十七条 合并利润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在一
定会计期间内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它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
利润表为基础,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六十八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在一
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流出量以及现金净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它以母公司
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
的影响,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六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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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在一定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报表。它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请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程序、方法,各方债权债务的处理按《公司
法》、《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裁定
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宣告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二)公司设立的宗旨根本无法实现;
 (三)股东会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七十四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
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其余三项规定宣告解散的,由
股东大会在十五日内确定人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第七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务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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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立即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尔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工资;
 (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第七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第八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


    第八十二条 债务重组指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下,经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八十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 改变债务利息、变
 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 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八十四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 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八十五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 初始确认受让的
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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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 当前位置和状
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二)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
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 接归属于该资
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四)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
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五)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 属于该资产的
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 属于使该资产
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七)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
    第八十六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 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
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
    第八十七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 人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八十八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 重组的,债权人应
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
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
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 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
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 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 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九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 应当在相关资产
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 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
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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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
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 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 清偿
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 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
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一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 务人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规 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第九十二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
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
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
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
证,还应制作附属明细表。
   第九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第九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
公司,供股东查阅,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办理。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起草并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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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法规规定有抵触时,以法规规定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