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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帆医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17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1769 号



致: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帆医药”
或“公司”)委托,指派史山山、陈崇红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召集。

    (二)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发布了公告《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其中,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 13:30
点整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凌云路与文山路交口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会议室。

    综上,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98,991,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9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
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
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92,8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天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
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
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议案。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亿帆医药公告的《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
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
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065,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372%;反对
8,018,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8%;弃权 0 股(其中,因
                                                                 法律意见书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9,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5279%;反对
8,018,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7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065,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372%;反对
8,018,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9,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5279%;反对
8,018,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7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065,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372%;反对
8,018,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9,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5279%;反对
8,018,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7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核查,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卢贤榕



                                      经办律师: 史山山



                                                     陈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