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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雷新途)2023-04-15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2年度,本人作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度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保持独立董事
应有独立性的前提下,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
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年,本人参加公司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其中现场加通讯会议3次、通讯表决会
议4次,本人均亲自参加,无缺席情况。2022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无
异议,都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会议。
   3、出席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6次,其中1次为现场加通讯表决会议,5次
为通讯表决会议提名委员会2次;召开战略委员会1次,为通讯表决会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2次,均为为通讯表决会议。以上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无缺席情况,
对所有议案均认真审议,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重大
事项、募集资金使用、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序号      发表时间                       具体事项                      意见类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1      2022-01-05                                                      同意
                      独立意见
        2022-04-8、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2                                                                      同意
        2022-04-13    意见和独立意见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3      2022-05-7                                                       同意
                      意见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
 4      2022-08-31    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    同意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5      2022-11-15                                                      同意
                      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均为同意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7名激励对象的178.65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我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由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
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15万股,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0.9190万元,其中回购并注销2名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95万股和1名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万股。
    我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
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
验和职业素质,在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专业的执业能力,工作勤勉
尽责,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继续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支持公司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的问题,拟以其个人信用或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
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本次担保,公司无需向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的行为构
成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①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经认真核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
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93,005.35万元,占公司
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33%,均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
间的相互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也无
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金额。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②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结果,
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8,398,951.02 元,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金 0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4,354,755,029.47 元,会计政策变更减少年初未
分配利润 9,366,020.47 元,对所有者分配 61,670,753.85 元,2021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4,562,117,206.17 元。
    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29,377,486.04 元,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金 22,937,748.60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215,165,675.23 元,会计政
策变更减少年初未分配利润 2,735,635.33 元,对所有者分配 61,670,753.85 元,
2021 年度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357,199,023.49 元。
    202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021 年度,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以 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 股份数量为 7,221,842 股,累计成交总金额
120,991,922.37 元(不含手续费),视同现金分红金额为 120,991,922.37 元。 根
据《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公司 2021 年度拟
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用
于 2022 年度生产经营,并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经认真审议,我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是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拟定的,符合现阶段的生产经营需
要,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有助于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
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经营管理实际状况,对内部控制体
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经
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能够得到较好执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我同意该报告内容。希望公司继续加
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强化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
    (4)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
在审议前得到我事前审议认可。经过认真审议,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专业执业能力,我认为: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中具有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工作勤勉尽责,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前提下,有利于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6)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本次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事项。
    (7)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是为规避人民币
汇率波动带来外汇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带来的成本不确定性,增强公
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
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
    (8)对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关于继续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已经我事
前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公司向银行借款继续提供担
保,解决了公司银行借款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公司免于支
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公司向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
关联交易。
    (9)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由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回购价格为6.66元/股,回购金额为人民
币13.99万元;公司业绩未达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将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中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6.66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之和,回购金额为人民币
5,669.33万元。上述回购金额合计人民币5,683.32万元。
    我认为上述回购注销离职员工已授予未解禁限制性股票及因业绩不达考核
条件回购已授予未解禁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我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对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现提名程先锋先生、周本余先生、叶依群
先生、林行先生、冯德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
GENHONG CHENG先生、雷新途先生、刘洪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我认为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根据本次董事会提名的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未发
现其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董事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经查阅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未发现其
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备独立董事必
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我认为:上述8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上述8名董事候选人
(含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3名独立董事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起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①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认为本次
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的履职能力和
条件。
    ②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③同意公司聘任程先锋先生为总裁,林行先生、耿雨红女士、李锡明先生、
王杰先生为副总裁,冯德崎先生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喻海霞女士为财务总
监。
       (四)对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①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征求公司员工对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④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
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⑤公司董事会中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
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
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①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及以前发生累计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经认真核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
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211,048.98万元,占期末归属上市公司
净资产的24.46%,均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公司对外担保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五)对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
    1、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和核查,
我认为:公司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5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时间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批准之日起(即2022年11月
14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2 年度任期内,本人在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如下:
    1、本人在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期间,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每季度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
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2022 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6 次会议,对公
司内部控制、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详细了
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2、本人在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期间,严格按照《战略委员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加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2 年度任期内,公司战
略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对公司发展战略 2021 年度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规
划事宜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专业建议,对公司的战略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3、本人在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期间,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2 年度,公司提名委员
会共召开 2 次会议,分别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候选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
的职责。
    除此之外,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见面会,并
就年审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有效的沟通,
以确保审计报告能够全面公允地反映 2021 年度的实际经营业绩与成果。
    四、对公司进行调查的情况
    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专业工作优势,积极为公司献策,
对公司规范运作、治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2年,本人按时参加
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听取相
关专项工作报告,多次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时刻关注政策环境、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22年度,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
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广
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作为会计专业人士,尤其注重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督检查。每次定期报告披露前,本人均主持召开了审计委员
会,认真审议公司的财务报告,以确保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2、对年报编制、审计过程的监督
   2022年,本人在公司2021年年报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按照《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披露过程中应当履行
的职责,及时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进行
年度报告审计前和初审结果出来后,参加了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见
面会,就审计关注重点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以确保
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同时,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
计报告。
    3、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事前进行认真审核,
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表决权。2022年,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
以及对股东会决议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项目投资等情况及时进行
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
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
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材料和分析定期报告,根据分析结果
及时提醒公司关注有关经营事项,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
判断,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另外本人也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
正的对待投资者。期间,本人经常查看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信息,认真学习公司编制的关于上市公司违规警
示案例、内幕交易案例、监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公司内控制度等资料。
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
公司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六、其他事项
   2022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七、联系方式
   邮箱:lxttt505@163.com
   2023年,本人将继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勤勉、
公正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
和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更好地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雷新途
                                                      202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