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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9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相关事项的规定。因此,
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有关离职以及考核
结果不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相对应的获授权益不予行权或解锁,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其他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7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7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锁。
    三、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
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向该主体增资的事项。
    四、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
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
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
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事前已得到我们的认可。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
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张屹山                        CHEN CHUAN




              陆德明                             夏    雪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