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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生物: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1-08-03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1-069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份《民事裁
定书》((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一、(2021)
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
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申请人”)与本公司股权
转让纠纷仲裁一案(仲裁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重
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以下简称“本次仲裁”)的申请财产保全
事项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
    日期:2021 年 7 月 9 日
    申请人:彭年才
    申请人:李明
    申请人:苗保刚
    申请人: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本公司在浦发银行的
账户 9815***********32、在交通银行的账户 3100***************49 内的存款;
查封在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 62%的股权及在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持有的 62%的股权,保全总标的 1,015,532,113.92 元。2021 年 7 月 6 日,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西安
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本公司在浦发银行的账户 9815***********32、在交通银行的账户 3
100***************49 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2、查封本公司在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 62%的股权;在苏州天隆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 62%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以上保全标的 1,015,532,113.92 元。
    (二)《民事裁定书》((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一)
    日期:2021 年 7 月 14 日
    申请人:彭年才
    申请人:李明
    申请人:苗保刚
    申请人: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因保全标的不足,申请人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补充提交财产线索,请求冻结
本公司在平安银行账号 1500********70;在中国银行账号 4364******15 内的存
款。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平安银行账号 1500********70;在中国银行账号 4364******
15 内的存款 1,015,532,113.92 元,期限为一年。
    (三)《民事裁定书》((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二)
    日期:2021 年 7 月 16 日
    申请人:彭年才
    申请人:李明
    申请人:苗保刚
    申请人: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因保全标的不足,申请人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补充提交财产线索,请求冻结
本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如下:
    1、平安银行账号 1500********30、1501********20、1505********86 内的
存款,期限为一年;
    2、浦发银行账号 9815***********32 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3、浦发银行账号 9830**************32、9830**************37、9830**
************42 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4、工商银行账号 1001*************52,期限为一年;
    5、招商银行账号 1219*********04 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上述保全标的 1,015,532,113.92 元。
    二、财产保全情况
    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7),
以及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62),已经对本公司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况做了披露。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财产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具体
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1、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3,845.24 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自:2021 年 7 月 12 日
    冻结期限至:2024 年 7 月 11 日
    2、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259.767373 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自:2021 年 7 月 13 日
    冻结期限至:2024 年 7 月 12 日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序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账户余额(元)

  1                  3100***************49     交通银行      10,892,426.24

  2                    9815***********32       浦发银行             155.64
        上海科华生
  3                  9830**************37      浦发银行         430,466.32
        物工程股份
  4                  9830**************42      浦发银行      27,000,000.00
        有限公司
  5                  9830**************32      浦发银行               0.00

  6                     1219*********04        招商银行             763.93

      (注:账户 3 为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4
为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账户。)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1.针对申请人提起的本次仲裁申请,本公司认为:申请人本次提出的仲裁
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天隆公司”)2020 年度收入和利润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客观因素的影
响所产生的爆发式增长显然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在上述情
形下,本公司作为受不利影响的一方,依法有权要求重新协商,以变更或者解除
“进一步投资”交易条款,且本公司也已依法向申请人提出了重新协商的要求。
本公司的该等主张符合“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
据。本公司正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做好各项仲裁准备工作,并将视需
要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
      2.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没有受到本次
仲裁通知事件的影响。
      3.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和解结果为准,目前尚无法判断。
      4.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持有的天隆公司股权被冻结。该等股权冻
结客观上仅对股权转让事宜产生影响,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5.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 6 个,被冻结的资金余额
共计 38,323,812.13 元,其中被冻结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27,430,466.32 元。本公
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项暂时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及收支造成重大影响。
      6.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已经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财
产保全异议申请,认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超标的额
保全,且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位于上海的银行账户财产依法不具有采
取冻结措施的管辖和执行权;同时,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违法对本公司基本存
款账户的冻结亦明显超出必要,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公司申请
要求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变更对本公司持有的天隆公司股权的冻结,并解除对
本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件,并将依法及时披露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202
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一、(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二)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