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科华: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2022-12-29
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
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
专项报告
大华核字[2022]0015056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的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专项报告 1-2
二、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1-3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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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非 标 准 审 计 意 见 所 涉 及 事 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的专项报告
大华核字[2022]0015056 号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以下简称科华生物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
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科华生物董事会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编制《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科华生物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科华生物董事会编制
的《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
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
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
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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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2]0015056 号专项报告
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
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科华生物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
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注意到没有任何事项使我们
相信,科华生物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
未消除。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科华生物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
事项影响已消除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
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万富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冬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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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
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科华生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生物”或“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ZA12295 号)。科华生物现就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
示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已消除说明如下:
一、2021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内容
(一) 重要子公司
如 2021 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三)重要子公司失控所述,2021 年 8 月 13
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DV20210578 号仲
裁裁决书生效前,禁止科华生物行使其所持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隆”)
62%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及对西安天隆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并于 2021 年 10 月驳回科
华生物的复议请求。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天隆”,合称“天
隆公司”)未向科华生物提供 2021 年 10 月及之后的财务数据。
基于上述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判断科华生物是否对天隆公司失去控制,也无法
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天隆公司的财务数据执行审计,因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就科华生物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整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投资协议仲裁
如 2021 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或有事项所述,科华生物收到《仲裁
通知》,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
“申请人”)就与科华生物签订的《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之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申请人请求裁决科华生物收购天隆公司剩余 38%股权,对价约 105 亿元及违
约金等,如上述请求未获支持,则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分别以 4.28 亿元及 0.33 亿元回购科
华生物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2%股权,如上述请求
均未获支持,则请求裁决解除《投资协议书》并恢复原状。科华生物就该仲裁案件向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获受理,请求裁决解除《投资协议书》项下第十条
“进一步投资”条款。截至审计报告日,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决。科华生物管理层认为,本次仲
裁案件对科华生物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需以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和解结果为准,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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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尚无法作出判断。因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就上述仲裁案件对科华生物 2021 年度财务
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2021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 2021 年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积极采取措施
解决、消除上述事项影响。
2022 年 10 月 17 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未央区法院”)分别作出(2022)
陕 0112 行保 1 号和(2022)陕 0112 财保 608 号《民事裁定书》:(1)解除对公司在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DV20210578 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行使所持西安天隆 62%股权
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召集主持权、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
任命董事、监事权)的禁止;解除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对西安天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禁止。(2)解除对公司持有的西安天隆股权(占西安天隆
全部股权的 62%)、苏州天隆股权(占苏州天隆全部股权的 62%)的查封。
2022 年 10 月 26 日,西安天隆、苏州天隆分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天隆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2021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2 年度财务预算及西安天隆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分别选举公司董事长马志超先生、公司董事/总裁陈超女士、
财务总监罗芳女士、副总裁金红英女士、彭年才先生、李明先生、苗保刚先生为西安天隆和
苏州天隆董事,并选举公司董事长马志超先生为西安天隆、苏州天隆公司董事长,聘任公司
财务总监罗芳女士为西安天隆、苏州天隆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西安天隆 2022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西安天隆截止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单体报表口径可供分
配的利润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25 亿元(含税),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
配,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2 日,天隆公司已经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已收
到西安天隆分红款 15.5 亿元;公司聘请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天
隆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会计资料,对其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亦正
常、有序开展。
根据《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天隆公司经营管理层已向天隆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止需天隆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的重大事项。
截至目前,未央区法院已解除了公司持有的天隆公司 62%股权所采取的财产保全和行
为保全措施。天隆公司换届后的董事会七名组成成员中,公司派出四位;公司已恢复对天隆
公司的控制。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天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亦顺
利完成。基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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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个事项影响已消除。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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