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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9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飞机租赁交易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新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
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华新二号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其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关于一架 A330-300 型飞机(MSN 1570)的租赁协议以及租赁交易相关文件项
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是基于租赁业务达成的需要,
本次飞机租赁交易的履约义务条款是公平合理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天津华新二号租
赁有限公司本次飞机租赁交易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王建华 王廷富 郭全芳 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