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6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决 议 。公司 因 本章程 第 二十 四 条 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或本章程规
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就同一项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分批进行的,按照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或本章程
计算。
                                      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在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产 5%以上不满 30%范围内,决定公司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就
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收购或出售等 同一项目分批进行的,按照十二个月
资产处置行为等事项。在总金额不满公 累计发生额计算。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范围
                                          在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内,决定公司的委托理财。超出前述范
                                      净资产 5%以上不满 30%范围内,决定
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收购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出售等资产处置行为等事项。在总金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额 不 满公司 最 近一期 经 审计净 资 产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 10%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委托理财。
上不满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超 出 前述范 围 的应提 交 股东大 会 审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以上不满 5%的 议。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 3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的关联交
对外担保事项。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0.5%以
置;
                                      上不满 5%的关联交易;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的对外担保事项。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奖惩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度;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过。                                  数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对最低出席董事人数或最低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通过董事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