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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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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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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四
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成都市高新
区科园南路 1 号海特国际广场 3 号楼 1 楼)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4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
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9,252,446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23.685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9 人,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4,738,465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0.626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名,所持股份 175,610,695 股,占公司
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23.204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计 16 名,所持股份 3,641,751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0.48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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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9,138,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
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62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899%;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138,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
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62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899%;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138,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
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62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899%;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138,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
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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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62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899%;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138,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
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62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899%;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248,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73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138,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
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62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899%;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104,9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7%;
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590,9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8872%;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015,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0%;
反对 23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501,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0047%;反对 2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049,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5%;
反对 20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535,0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7075%;反对 20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1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104,9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7%;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意 4,590,965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8872%;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刘云祥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