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0-053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李飚先生及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将成为公司持股超过5%的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12 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的通知,获悉李飚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与青岛金水海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海 特”)于2020年12月1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 有的公司股份63,456,1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3849%)转让给金水海特,其 中 李 飚 先 生 转 让 32,503,4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2949% ; LI ZAICHUN 先 生 转 让 30,95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00%。本次交易的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19.33元/股,本次股份转让款 合计为1,226,606,413.00元,其中金水海特应向李飚先生支付628,290,722.00元,向LI 1 ZAICHUN先生支付598,315,691.00元。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权益变动前,李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013,981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7.1796%,LI ZAICHUN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80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513,981股,占公司股份比例的23.0597%。李飚先生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金水海特持有公司股份63,45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3849%;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持有公司股份111,057,881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4.6748%,李飚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飚 130,013,981 17.1796% 97,510,581 12.8847% LI ZAICHUN 44,500,000 5.8801% 13,547,300 1.7901% 金水海特 0 0.00% 63,456,100 8.3849% 注:最终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1:李飚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51011119710124****,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转让方2:LI ZAICHUN,男,新加坡籍,护照号码:K1132****,住所:**** SOUTH AVENUE 3 ECO SINGAPORE 469301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金水海特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UH9L51K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柳凯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2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日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F1栋10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青岛金水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5%,四川德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5%。青岛金水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沧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1、转让方(甲方):李飚(甲方一)、LI ZAICHUN(甲方二) 2、受让方(乙方):金水海特 (二)股份转让标的和价格 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63,456,100股股份转让予乙 方,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8.3849%,乙方将以现金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转让价格为19.3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226,606,413.00元。 (三)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协议约定的股份质押后两(2)个工作日内(含质押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 支付1,000,000,000元首期款,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 付226,606,413元。 (四)股份交割 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款后2个工作日内, 各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转 让提交申请。取得深交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书后各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五)争端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3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 效。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前,李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013,9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796%,李飚先生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5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880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513,981股,占公司股份比例的23.0597%。李飚 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057,8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748%,李飚先生仍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 生影响。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系交易双方响应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 发展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交易双方的优势资源协同,增强上市公司的 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更高质量发展和提升股东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LI ZAICHUN先生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LI ZAICHUN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接受本公司回购其所持 有的股份。 2、LI ZAICHUN先生在公司股改时追加的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 (即: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 让。LI ZAICHUN先生在上述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截止本公告日,LI ZAICHUN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背承诺的情形。本 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李飚先生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4 1、李飚先生在公司股改时追加的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 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即: 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2、李飚先生在2014年9月协议受让LI ZAICHUN先生的股份时出具的承诺:自本次股 权协议转让实施完毕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64,006,957股公司股份。 若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发生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 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若违反上 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截止本公告日,李飚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背承诺的情形。本次股份 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转让方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 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严格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飚先生、LI ZAICHUN 先生以及金水海特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飚、LI ZAICHUN)、《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水海特)。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 义务、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 5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飚、LI ZAICHUN)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水海特)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