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1-002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未 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在回购股 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以最高价回购,按回购资金总 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1,000万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32%;按 照回购股份的金额下限1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计算,若全额以最 高价回购,公司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6%。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且回购总股份数量比例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目前尚无减持计划。 3、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而导致本次回购无法 按计划实施的风险;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 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此次回购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 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 划无法顺利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2021年2月1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在综合 考虑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后,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回购 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 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财务状况等确定。如公司在 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 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价格区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 元。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以最高价回购,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1,000万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 本的1.32%;按照回购股份的金额下限1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计算, 若全额以最高价回购,公司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6%。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 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价格 区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负债合计322,785.87万元,资产负债率 为45.12%;至2020年9月30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421万元。 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回购资金金额及资金来源对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及现金流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实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风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 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 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股份的金额下限1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计算,若全 额以最高价回购,公司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6%; 按照回购股份的金额上限2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计算,若全额以 最高价回购,公司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0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2%。 预计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1、若按照回购股份的金额下限1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 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73,132,936 9.66% 78,132,936 10.3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83,658,067 90.34% 678,658,067 89.68% 总股本 756,791,003 100% 756,791,003 100.00% 2、若按照回购股份的金额上限2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 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73,132,936 9.66% 83,132,936 10.9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83,658,067 90.34% 673,658,067 89.02% 总股本 756,791,003 100% 756,791,003 100.00% 上述拟回购股份在实施相关事项前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 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71.5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35.07亿元,至2020年9月30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421万元。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占公司总资 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0%、5.70%。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 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 制,提高员工凝聚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0%,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 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本公司自查: 1、2020年12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LI ZAICHUN先生与青岛金水海特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飚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以人民币19.33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合计转 让其持有的海特高新63,456,1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公 司总股本的8.3849%。2020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李飚及LI ZAICHUN先生提供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 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 2、除上述减持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未发 现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上述单位或人员目 前尚无减持计划,如回购期间有增减持计划出现,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 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 计划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为本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截止本公告日,其持 有本公司股票97,510,581股,持股比例为12.88%,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提议时间:2021年1月28日。提议理由为:鉴于本公司处于发展成长期,实 施回购股份并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发展。 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具体 情况如下:2020年12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LI ZAICHUN先生与青岛金水海特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 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以人民币19.33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合 计转让其持有的海特高新63,456,1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 日公司总股本的8.3849%。2020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李飚及LI ZAICHUN先生 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 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 除上述交易外,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行为,目前尚无减持计划,如回购期间有增减持计划出现,本公司将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 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在披露回购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 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 (十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配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 量等;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涉及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 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生 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 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且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公司本次回购的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10,000 万元(含)且不高于20,000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 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而导致本次回购 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 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此次回购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 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