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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4-13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原则,我们审阅了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 司 2020 年 度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及 其 他 关 联 资 金 往 来 的 专 项 说 明 》
(XYZH/2021CDAA20069),并对公司 2020 年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
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于经营性往来。报告期
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及其控股 子公司累 计对外担保 总额为
133,604.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7.72%,
占总资产的 18.30%。无逾期担保。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非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0 元,无逾期担保。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是为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担保行为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彭韶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