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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3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
“《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等待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责任感,有利
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
计划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能体现公司经营成果,能够反映公
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
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
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王廷富、郭全芳、彭韶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