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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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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 公司具备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主体资格.................................................... - 2 -

二、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 3 -

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 4 -

四、 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 - 4 -

五、 结论意见 ........................................................................................................................... - 5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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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股票期权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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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现持有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000201824612G 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75679.1003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飚;经营范围为“飞机机
载无线电、仪表、电气设备的维修;开展电缆,电视设备,电子测绘仪器方面的
技术服务与咨询;批发、零售电缆,电视设备及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
电子产品,交电,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航空小型发动机维修(凭维修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
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以上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
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股票简称为“海特高新”,股票代码为“002023”。

    (二)根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
终止或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不存在证券违法、违规或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其他
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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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
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具有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7 月 1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四川海特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7 月 12 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发表
了核查意见,认为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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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就,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向符合条件的 269 名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 1281.45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81.45 万份
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
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尚需就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根据公司第七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2.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81.45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获授对象与获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条件如下: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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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有实行本次股
票期权授予的主体资格,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已履行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日、获授对象与获授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办理信息披露、
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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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刘云祥




                                                      202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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