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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2-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 2 -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 2 -

三、 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 - 3 -

四、 结论意见 .................................................................................................. - 4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及《四川海特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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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
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四川
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预留股
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63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55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63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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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2.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符合条件的 100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11.63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55 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行权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根据本次授予的规定,公司向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条件如下: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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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股票
期权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
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授予尚需依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壹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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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刘云祥




                                                  202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