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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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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海
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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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
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 1
号海特国际广场 3 号楼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
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
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739,657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23.618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29 人,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7,772,976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2.348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名,所持股份
111,390,21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14.718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8 名,所持股份 67,349,442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
股份总数的 8.89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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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7,603,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3%;
反对 1,112,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5%;弃权 2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636,72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9%;反对 1,112,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3%;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

    该议案表决通过。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7,662,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73%;
反对 1,053,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5%;弃权 2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695,62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83%;反对 1,053,7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89%;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

    该议案表决通过。

    3、《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7,588,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57%;
反对 1,128,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1%;弃权 2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621,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02%;反对 1,128,0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70%;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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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表决通过。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7,646,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86%;
反对 1,069,1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2%;弃权 2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680,22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16%;反对 1,069,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56%;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578,8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5%;
反对 1,160,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612,12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685%;反对 1,160,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68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05%;
反对 1,053,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19,22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11%;反对 1,053,7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710,2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1%;
反对 997,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8%;弃权 32,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43,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078%;反对 997,0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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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99%;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3%。

    该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 2022 年度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653,5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3%;
反对 1,053,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5%;弃权 3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686,82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88%;反对 1,053,7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89%;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3%。

    该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公司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633,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14%;
反对 1,049,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3%;弃权 5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667,22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85%;反对 1,049,7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64%;弃权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1%。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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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薛   祯




                                            经办律师:
                                                          徐皖蒙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