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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2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证监会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且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
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
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守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
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
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7.8 条所列
的事项;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早间、中午休市期间或者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符
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证券临时停牌,并在上
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暂缓披
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三十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
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的同时及时报
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二)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
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证券部的有
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公司财
务的信息资料应经财务总监审查;
    (二)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
    (三)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批;
    (五)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对外发布,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
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证券事务代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审批;
    (四)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登记;
    (六)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
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
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名册管理、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秘书赋予
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
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
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内幕信息是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否
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七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审计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证券部负责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第七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七十九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预约;
    (二)董事会秘书批准;
    (三)证券部统筹安排;
    (四)来访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五)现场参观及沟通;
    (六)访谈结束后证券部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第八十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
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
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
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
资料, 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九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
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
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
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