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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2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九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战略委员会选举产
生。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形成的重大决议和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
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公司投资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公司投资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
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
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章 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
略委员会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