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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高新: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2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
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
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外部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
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章   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名委员都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会
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相关信息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