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9-03-30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1665 号
(第一页,共二页)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苏
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苏宁易购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总第 1 期) 的相关豁免规定,苏宁易购未将于 2018 年度并购的子公司上海苏宁
易买商贸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上海苏宁企业管理公司(原名
“迪亚天天(上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及 Shaddy Co., Ltd.的内部控制包括在苏
宁易购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
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苏宁易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上述
新并购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包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内。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1665 号
(第二页,共二页)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
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苏宁易购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钱进
中国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
2019 年 3 月 28 日 庄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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