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7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联创电子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全体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司核心队伍
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包新民:
李 宁:
张金隆: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