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19—031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 联创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
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作出首次公
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
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
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公开披露日前六个月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
体情况如下:
交易人姓名 内幕知情人关系 交易日期 操作方向 成交数量(股)
韩盛龙 本人 2018-11-15 买入 118,831
韩盛龙 本人 2018-11-16 买入 279,600
曾吉勇 本人 2018-11-15 买入 100,000
曾吉勇 本人 2018-11-16 买入 99,800
陆繁荣 本人 2018-11-15 买入 100,000
陆繁荣 本人 2018-11-16 买入 99,300
罗顺根 本人 2018-11-15 买入 100,000
罗顺根 本人 2018-11-16 买入 99,200
饶 威 本人 2019-2-11 买入 52,900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公司在策划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
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
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公司董事长韩盛龙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曾
吉勇先生、陆繁荣先生、罗顺根先生、饶威先生股份变更原因系为维
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68);2019 年 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同时公司
充分履行了交易进展披露义务。上述人员买入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
开始筹划本次激励计划,其股票交易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
断自行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