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福州路 28 号奥林匹克大厦 4 层 电话: (0791) 86891286,传真: (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联创电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业务指南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联创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 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 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激励计划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公司设立、发行及上市 联创电子原名汉麻产业,前身为宁波牦牛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 6 月,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2001]84 号文批准,宁波牦牛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宜科科技。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为宁波市鄞州新华投资有 限公司、宁波振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宁波市鄞州英华服饰有限公 司及张国君、钱锡坤、马镜跃、王宗臻 4 名自然人。 2004 年 8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33 号文《关于核准宁波宜科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并上市,发行价格为 6.42 元/股,股票简称 “宜科科技”,股票代码“002036”。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8,323 万股。 2、公司上市后的历史沿革 (1)2005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改中,宁波市鄞州 新华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100 万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予张国君,转让价格为 100 万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照每 10 股获付 3.5 股的比例安排对价, 对价股份总数为 1,050 万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未发生 变化。 (2)2006 年 5 月 23 日,公司以资本公积 29,130,500.00 元转增股本。转增 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12,360,500 股。 (3)2007 年 4 月 18 日,公司以资本公积 22,472,100.00 元转增股本。转增 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34,832,600 股。 (4)2009 年 5 月 8 日,公司以资本公积 67,416,300.00 元转增股本。转增后, 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202,248,900 股。 (5)2014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2014]976 号文核准,公司以公司 总股本 202,248,9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配售 3 股,实际配售股票发行 58,532,956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260,781,856 股。 (6)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由“宜科科技” 变更为“汉麻产业”,并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取得《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 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662 号),并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金冠国际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8 号)。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发行 308,496,721 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2015 年 11 月 26 日向特定投资者定价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143,79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总股本变为 595,422,367 股。 (8)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由“汉麻产业” 变更为“联创电子”,并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的议案》。 因江西联创电子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原江西联创电子全体股东按各自通过重大资 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取得联创电子股份的比例承担补偿义务,本次回购注销业绩 补偿股份共涉及二十二名法人股东,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共计 13,315,942 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595,422,367 股变更为 582,106,425 股。 (10)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的议 案》。因江西联创电子未能完成业绩承诺,金冠国际和江西鑫盛按各自通过重大 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取得联创电子股份的比例承担补偿义务,本次回购注销业 绩补偿股份共涉及二名法人股东,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共计 24,076,588 股,回购 的股份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582,106,425 股变更为 558,029,837 股。 (11)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 因江西联创电子未能完成业绩承诺,金冠国际和江西鑫盛按各自通过重大资产重 组及非公开发行取得联创电子股份的比例承担补偿义务,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补偿 股份共涉及二名法人股东,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共计 7,242,574 股,回购的股份 已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 续,公司总股本由 558,029,837 股变更为 550,787,263 股。 (12)2019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不送红股。2019 年 6 月 28 日,本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至由 550,787,263 股变更为 715,291,441 股。 (13)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实施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44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本次利润分配。2020 年 5 月 29 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公司总股 本增至由 715,291,441 股变更为 929,146,873 股。 (14)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7 日 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2081 号的《关于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共 18 名,发 行价格为 9.01 元/股。本次发行数量合计为 118,867,91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70,999,914.15 元。2020 年 11 月 3 日,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至由 929,146,873 股变更为 1,047,896,215 股。 (1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换股,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 104,789.6818 万股。 3 、 公 司 现 持 有 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200704851719X 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创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所律师依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 权益分配情况、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 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 划的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附则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 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方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360 人,包括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联创电子独立董事、 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根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标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2、标的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1,578.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4,789.6818 万股的 1.51%。本 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46.601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4,789.6818 万股的 0.3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 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曾吉勇 董事、总裁 100.00 6.34% 0.10% 董事、常务副 陆繁荣 20.00 1.27% 0.02% 总裁 副总裁、财务 罗顺根 10.00 0.63% 0.01% 总监 副总裁、董事 饶威 10.00 0.63% 0.01% 会秘书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438.50 91.13% 1.37% 业务人员(356 人) 合计 1,578.50 100.00% 1.5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姓名、职位、可获授的权益数 量、占本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百分比、占本计划公告日总股本比例的百 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其他主要内容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等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予 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若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了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 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 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60 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5.10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5.52 元。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1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80 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26 亿元 2022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0 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45 亿元 2023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20 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60 亿元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 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 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解除限售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 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 法和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七)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内容外,《激励计划 (草案)》还对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 序、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 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 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3、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联创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均发表 了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 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尚须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须 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尚待审议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激励计 划须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后方可实施。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须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董事会须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 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 关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并承诺将继续履行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须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涉及公司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 (二)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三)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本激励计划须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 所有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公司仍需按 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后续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谌 文 友 陈 宽 2021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