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联发展: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6-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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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80583-1 号
致: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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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19 年 5 月 23 日、2019 年 5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披露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
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 14:00 在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 213
号久联华厦十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胜杰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
书等证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 人,代表 278,026,658 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0165%。
3.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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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
4.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审议公司聘用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公司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公司董事、监事 2018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安胜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郭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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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举魏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李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王丽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新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张瑞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张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选举安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姜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第(6)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第(10)、(11)、
(12)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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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王 丽
承办律师:毕玉梅
承办律师:朱思萌
2019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