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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联发展:《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8-10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章节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贵州省政府以黔府函[2002]258 号文批准,由贵州久联企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理工大学、思南五峰化工有限责任公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贵州省政府以黔府 函       司、贵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鹰五七〇八铝箔厂作为发起
                       [2002]258 号文批准,由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      人共同发起设立,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限责任公司、南京理工大学、思南五峰化工有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7366464537。
1      第二条          限责任公司、贵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黔          2014 年 8 月,控股股东贵州久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
                       鹰五七〇八铝箔厂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联合重组协议。保利集团以其持有的民爆业务资产的股权以及自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有资金对贵州久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保
                       915200007366464537。                          利集团持有其 51%的股权,贵州省国资委持有 49%股权。公司控股
                                                                     股东更名为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37       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3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于 2004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2      第四条
                       (A 股)4000 万股,于 2004 年 9 月 8 日在深   所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   员会证监许可[2012]718 号文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18 号       3157.51 万股,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文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57.51 万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股,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可 〔 2018 〕 1973 号 批 准 ,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新 增 普 通 股
               市。                                           16,025.7149 万股,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736.81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762.5309 万元。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4   第十一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
5   第十二条
               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一体化经营、低成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一体化经营、资本化运营、国际化经
               本扩张、科技兴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范运作,
                                                              营、科技创新四轮驱动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公司打造成集研
               强化民爆器材产销和工程爆破作业的核心 竞
6   第十三条                                                  发、生产、销售、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商。以客户
               争力,以国内一流的民爆器材生产和爆破工程
                                                              为中心,向客户提供安全、高效、先进、优质的产品、技术和服
               技术优势为依托,不断拓展国内外市场空间。
                                                              务,成就每一位客户,成为客户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以资本的扩张和利润的增长为动力,持续满足
                         市场需要和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736.816 万股,全部均
7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762.5309 万股,全部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8   第二十四条           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四)股东因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份的活动。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9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条合并一条修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原第三十条(现第二                                                 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10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三十一条,现第          公司股票如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          公司股票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被终止上市,则该
11
     三十条               板块被终止上市,则该等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      等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本条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前款规定。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地点。
     原第四十六条(现四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12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十五条)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原第六十七条(现六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13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十七条)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原第六十八条(现六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14
         十八条)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原第七十三条(现七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15
         十三条)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决结果;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
                          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对中小投资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
                          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 过     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对中
                          20%的;                                     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原第八十三条(八十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
16
           三条)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     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30%的;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     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债务;
                          市;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项。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原第八十四条(现八
17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十四条)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原第九十九条(现九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18
         十九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

     原第一百零八条(现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19
        一百零八条)      有关规定执行。



     原第一百一十条(现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
20
        一百一十条)      事长 1 人。                                  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1
     (现一百一十一条)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上市方案;
方案;                                        (七) 决定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增加一条第一百一十
22                        无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风控、内控体系。
           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
     原第一百二十二条     10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
23                                                                     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
     (现一百二十三条)   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
                                                                       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24                                                                     电话、电子邮件、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现一百二十七条)   由参会董事签字。以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
                                                                       字。
                          应于事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25      第六章修改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及三总师[总经济师、总工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及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原第一百三十条(现   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各 1 名,由董事
26                                                                     总经济师各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百三十一条)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董事会秘书
                                                                       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                                                  理人员。
27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
     (现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
                          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原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8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现一百三十五条)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29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现一百三十六条)      实施。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的人员;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原 第一 百 三 十六 条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二)总经理的职责;
30
     (现一百三十七条)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原 第一 百 三 十七 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31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 之
     (现一百三十八条)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原 第一 百 四 十一 条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32                                                                      事。
     (现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二)检查公司财务;                   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原第一百五十条(现
33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一百五十一条)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由公司承担。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原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34
     (现一百九十一条)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改本章程而存续。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原第一百九十一
35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条(现一百九十二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