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联发展:《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8-10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章节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贵州省政府以黔府函[2002]258 号文批准,由贵州久联企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理工大学、思南五峰化工有限责任公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贵州省政府以黔府 函 司、贵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鹰五七〇八铝箔厂作为发起
[2002]258 号文批准,由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 人共同发起设立,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限责任公司、南京理工大学、思南五峰化工有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7366464537。
1 第二条 限责任公司、贵州兴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黔 2014 年 8 月,控股股东贵州久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
鹰五七〇八铝箔厂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联合重组协议。保利集团以其持有的民爆业务资产的股权以及自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有资金对贵州久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保
915200007366464537。 利集团持有其 51%的股权,贵州省国资委持有 49%股权。公司控股
股东更名为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37 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3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于 2004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2 第四条
(A 股)4000 万股,于 2004 年 9 月 8 日在深 所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 员会证监许可[2012]718 号文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18 号 3157.51 万股,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文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57.51 万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股,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可 〔 2018 〕 1973 号 批 准 ,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新 增 普 通 股
市。 16,025.7149 万股,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736.81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762.5309 万元。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4 第十一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
5 第十二条
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一体化经营、低成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一体化经营、资本化运营、国际化经
本扩张、科技兴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范运作,
营、科技创新四轮驱动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公司打造成集研
强化民爆器材产销和工程爆破作业的核心 竞
6 第十三条 发、生产、销售、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商。以客户
争力,以国内一流的民爆器材生产和爆破工程
为中心,向客户提供安全、高效、先进、优质的产品、技术和服
技术优势为依托,不断拓展国内外市场空间。
务,成就每一位客户,成为客户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以资本的扩张和利润的增长为动力,持续满足
市场需要和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736.816 万股,全部均
7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762.5309 万股,全部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8 第二十四条 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四)股东因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份的活动。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9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条合并一条修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原第三十条(现第二 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10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三十一条,现第 公司股票如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 公司股票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被终止上市,则该
11
三十条 板块被终止上市,则该等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 等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本条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前款规定。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地点。
原第四十六条(现四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12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十五条)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原第六十七条(现六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13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十七条)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原第六十八条(现六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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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原第七十三条(现七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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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决结果;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
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对中小投资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
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 过 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对中
20%的; 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原第八十三条(八十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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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 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30%的;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 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债务;
市;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项。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原第八十四条(现八
17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十四条)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原第九十九条(现九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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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
原第一百零八条(现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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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八条) 有关规定执行。
原第一百一十条(现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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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条) 事长 1 人。 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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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百一十一条)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上市方案;
方案; (七) 决定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增加一条第一百一十
22 无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风控、内控体系。
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
原第一百二十二条 10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
23 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
(现一百二十三条) 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
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24 电话、电子邮件、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现一百二十七条) 由参会董事签字。以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
字。
应于事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25 第六章修改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及三总师[总经济师、总工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及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原第一百三十条(现 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各 1 名,由董事
26 总经济师各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百三十一条)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董事会秘书
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 理人员。
27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
(现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
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原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8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现一百三十五条)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29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现一百三十六条) 实施。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的人员;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原 第一 百 三 十六 条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二)总经理的职责;
30
(现一百三十七条)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原 第一 百 三 十七 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31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 之
(现一百三十八条)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原 第一 百 四 十一 条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32 事。
(现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二)检查公司财务; 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原第一百五十条(现
33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一百五十一条)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由公司承担。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原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34
(现一百九十一条)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改本章程而存续。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原第一百九十一
35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条(现一百九十二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