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2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相关资
料进行了审阅,并就资料内容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
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现发表以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李萍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宏前、张瑞彬、张建
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