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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联合: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221-2 号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利联合化工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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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了《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 9 点 30 分在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
213 号久联华厦十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安胜杰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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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19,167,0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458%。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列
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和列席方式包括
实地和视频两种形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
现场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权总
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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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7,956,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7%;反对 1,2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反对 1,2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7,956,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7%;反对 1,2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反对 1,2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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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217,956,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7%;反对 1,2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反对 1,2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
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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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毕玉梅




                                                     承办律师:         邓 玥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