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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联合: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因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会议将要审议的《2021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保利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
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保利财务公司 2020 年度风险
持续评估报告》《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
前审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所预
计的事项,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合理安
排,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为基础进行交易,并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
交易议案
    经审查,保利财务有限公司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
积极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金融服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的一般性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票据贴现率均优于其他金融机构。结算费用按双
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
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
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我
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三、关于保利财务公司 2020 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
议案
    经审查,保利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资质、内
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
    公司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的金融合作事项,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对保利财务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客观公允,因此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其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公允的原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顺利完
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不但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以及审
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
要求,还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王宏前、张瑞彬、李萍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