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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联合:独立董事意见2021-04-29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
案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资料内容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进
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0 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
金占用的情况;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2020 年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合理,
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
批。
       三、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在审议此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
       四、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年初预计存在差异
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与年初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遵循

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

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况。
       五、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
交易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的合作可为公司节
省财务费用,满足公司对资金需求的时效性要求,为公司长
远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双方交
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关于保利财务公司 2020 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
议案
    保利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资质、内控建设、
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公司与保利财务有限
公司开展的金融合作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在本项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
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七、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对议案中所涉及的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
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担保资金系各子
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该事项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
    八、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较好地完

成了 2020 年度相关审计工作。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 2018 年度重大
资产重组业绩承诺 2020 年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
阅,我们认为:该《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贵州盘江民爆有限公司、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澳瑞凯(山东)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度建立
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
监督、指导作用。《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我们认
同该报告的客观及真实性。


    独立董事: 王宏前、张瑞彬、李萍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