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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联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dh202105252021-05-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221-3 号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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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集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等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09:30 在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
213 号久联华厦十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胜杰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
本次会议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265,660,3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4804%。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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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8)关于 2021 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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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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