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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联合: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8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条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

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保利联合化工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

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

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

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涉及关联

交易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九、对《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聘请评估机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

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

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十、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保利联合

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查,李广成先生、

侯鸿翔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宏前、张瑞彬、李萍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