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8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条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
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保利联合化工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
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
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
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涉及关联
交易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九、对《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聘请评估机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
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
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十、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保利联合
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查,李广成先生、
侯鸿翔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宏前、张瑞彬、李萍
2021 年 9 月 16 日